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通则”在“一般规定”确立的归责原则、追责期限等基础制度之上,进一步以“主体责任”专章构建覆盖政府、企业、个人、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全链条责任体系,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义务与追责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从“软约束”走向“硬落实”。
原则一
政府失职必追责
——政府部门“履职到位”硬性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在于政府及监管部门的依法履职。法典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既要主动采取措施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也要为监管失职承担相应责任。追责范围涵盖环评审批、执法查处、监测数据等关键环节,对履职不到位、监管“宽松软”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应当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
(四)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依法查处;
(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七)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
(八)违法收取费用,或者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九)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依法移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原则二
单位违法双罚制——
市场主体“损害担责”刚性落地
法典确立“行为责任+双罚制”原则。一方面,企业、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存在法定其他情形的,不仅追究单位责任,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追责,打破“单位担责、个人免责”的漏洞,切实强化企业管理者责任意识。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原则三
第三方连带责任——
服务机构“合规执业”底线要求
法典采用“主体扩容-责任连带-双罚并重”的三层递进结构,突破传统环境责任追究侧重于直接排污者或破坏者末端治理模式,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典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法处罚外,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真正落实源头预防的治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通则”之“主体责任”,从政府监管者到企业经营者,从普通个人到第三方服务机构,编织了一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政府失职要处分,单位违法双罚制,第三方作假连带赔——每一项制度设计都确保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义务的主体,能够被精准追责、刚性约束,从而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供稿:唐彪
核稿:穆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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