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宗教场所和监狱监房水电气价格政策,现就我市宗教场所和监狱监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是指经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监狱监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是指本市市域范围内的监狱监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办公和经营性设施用水、用电、用气。
二、价格标准
我市宗教场所和监狱监房生活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即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价格标准),用电价格标准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沪价管〔2015〕13号)规定执行。
宗教场所和监狱监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应独立计量,或与周边工业、商业、其他单位设施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需按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进行相应改造,经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验收合格后执行居民价格。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市民族宗教局、监狱管理局会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研究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确定用水、用电、用气量。
三、执行方式
对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宗教场所和监狱监房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清单由市民族宗教局、监狱管理局核实后提供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水务局。
对列入清单的宗教场所和监狱监房,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进行实地勘察。符合条件的调整为居民价格,不符合条件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及时反馈市民族宗教局、监狱管理局,市民族宗教局、监狱管理局联合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进行复核。
市民族宗教局、监狱管理局负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宗教场所和监狱监房新增、注销、变更等情况按季度更新调整清单,对擅自变更用途的,及时从清单中退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宗教场所和监狱监房及时调整价格,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监狱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水务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