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更好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信证券(600030)研报认为,《办法》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交易者权益”为核心目标,在明确功能定位、规范交易行为、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机构监管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对于推动衍生品市场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表示,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予以明确。
《办法》适用范围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规章,可能导致监管标准不一、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北京中衍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乃全表示,此前,衍生品交易主要靠交易双方协议约定规范,虽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了大量自律管理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关上位制度文件供给,衍生品市场发展受到一定制约,同时也产生了一定争议。《办法》充分考虑了业务实践与现实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依据。
《办法》作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将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所有衍生品交易场所及证券、期货公司的衍生品业务全部纳入调整范围。
《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办法》;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作为交易者参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的,适用《办法》。
从交易范畴上看,《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与场内期货交易形成监管互补。
中信证券(600030)认为,《办法》明确了衍生品交易的定义,统一了基本交易规则与法律责任,还清晰界定了与银行间、银保类柜台市场的监管边界,避免了监管重叠与真空,为跨市场监管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鼓励套期保值、限制过度投机
《办法》支持衍生品市场稳步发展,通过差异化监管引导市场回归风险管理本源,将“鼓励套期保值、限制过度投机”作为核心监管原则贯穿始终。
从定位上看,《办法》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同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从差异化监管机制上看,一方面,《办法》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产品,对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交易者,允许豁免部分或全部专业交易者标准,降低实体企业参与衍生品市场的门槛;另一方面,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明确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短线交易以及违规持有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股权类衍生品,《办法》作出严格限制,上市公司及在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司,不得开展以自身股票或股权类证券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与此同时,衍生品经营机构不得与上市公司或上述交易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主体开展同类标的衍生品交易。
相关券商人士认为,此举旨在严格限制通过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衍生品工具进行变相减持、短线交易等行为。未来,若需在员工股权激励等场景下管理股价风险,只能通过合规的场内期货期权产品或经特别批准的方式进行。
明确准入门槛与合规要求
在经营机构监管方面,《办法》明确准入门槛与合规要求,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399975)、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划定了重资本业务的“硬红线”。同时,要求公司治理结构良好,有健全的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这为未来根据市场发展和风险状况动态提高门槛预留了空间。
中信建投(601066)研究发展部认为,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等准入条件,叠加保证金管理、持仓集中度、逐日盯市等风控要求,客观上抬高了衍生品业务的运营成本与资本消耗。头部券商凭借资本充足、系统完善、客户基础扎实的优势,更易承接合规溢价;而资本实力偏弱、风控体系尚不健全的中小机构,可能面临业务收缩甚至逐步退出的压力,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中小券商仍可寻求差异化定位,但需审慎评估能力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