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冬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吉林财经大学原校长,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吉林大学匡亚明卓越教授、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副会长等。
论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经营
宋冬林,金成晓
一、引言
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产权清晰是指产权的边界必须是界定清楚的,必须有具体的人格化代表和产权运动的承担者,这样的产权才可以成为可交易的产权,才能实现其资源配置的功能。产权界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行为主体财产权利的界定;另一方面是行为主体财产责任的界定,二者缺一不可。那么,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是界定清晰了呢?从法律意义上说,《宪法》及相关法规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均有明确的规定,它是清晰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意义不大的原因)但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国有产权的边界太容易受到寻租行为的侵犯,监督的成本过高,以致即使某些人侵占了国有资产也不会受到严励的惩罚。因此我们说,国有产权需要在经济学意义上进一步明晰化。这就引出了产权清晰的更进一层的涵义:法律上界定清楚的权利和责任必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通过具体的产权结构得到履行和保障,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清晰”。由于这种履行和保障行为是由具体的经济行为人实现的,若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不能通过某种方式具体化和人格化,就无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由于这种履行和保障行为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若成本过高,则这种行为本身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建立一个成本低、效率高,能够切实有效地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产权结构,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出资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行政干预(经营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过度负债(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负盈不负亏(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等等。这不是因为国有企业出资人(国家)和经营者(厂长、经理)的权利和责任在文字上没有说清楚,而是因为这种即使说得很清楚的权利和责任在实际履行时由于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得到履行和保障。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通过放权让利、承包制等产权结构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表面上看是由于建立了激励机制,使企业职工有了生产积极性,而实质上是由于产权结构的调整,使经营者的目标与国有资本增值的目标有了一定程度的接近,从而极大地减少了监督成本。所以,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产权结构的调整,依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新塑造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使企业的权、责、利有机地统一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就是国有资本的人格化塑造的过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三大特征: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企业财产信托经营制度、企业经营有限责任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具体的经济行为人来进行,并且只有当具体的经济行为人的利益与国有资本增值的利益相一致时,经济行为人才会站在国有资本的立场上进行资本营运。而此时,这个具体的经济行为人实际上就变成了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
本文试图从分析出资人与经营者的产权关系、出资人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等一般理论问题出发,探讨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如何实施资本人格化经营的基本思路,并对具体的实施途径作出进一步的研究。
二、资本人格化经营与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构造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因此,有的学者提出了要落实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观点。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出资人的资本权益和借贷形成的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权利,它包括两项根本的内容:完整、自主地支配全部财产的权利和完全独立的自主借贷权利。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如果落实完整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就会经常导致侵犯出资人权益的现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如果不完全落实,则由于政府(出资人)经常存在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而难以使国有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法人实体。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很自然的想法就是要界定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各自权限,使出资人与经营者不得互相侵犯各自的权利。仍然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塑造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经营者主体,然后才能够谈界定二者权利的问题。具体来说,需要顺次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出资人主体是谁,即由谁来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由谁来执行出资人的具体职能;第二,出资人如何选择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经营者;第三,如何构建出资人与经营者的产权结构以使监督成本最低。
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它的出资人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因而出资人的权利最终属于全体人民。据此,我们认为,在具体操作上,应设立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有资本管理的专门机构——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管委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由管委会制定管理国有资本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并委托国务院下属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局)按法律规范的要求具体执行。管委会保留最终审批权。
在确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人选问题上,应由国资局出面按法律规范的要求召集有关专家组成混合专家评审组,由专家组来对参加招标竞选的经营者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评判,并确定最终人选,上报国资局,国资局审查通过后,上报管委会批准。
招标工作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进行,这样才能避免一对一的讨价还价和小范围的合谋行为。
此外,为选择真正有才能的经营者,对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要有以下两项硬性指标:第一,经营者必须有能力交纳一定数额的经营保证金,其数额根据拟经营企业的规模和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由混合专家组确定;第二,经营者必须有五年以上在中型以上企业连续盈利的经营记录。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经营者渎职的机会成本,以减少经营者渎职的概率。
经营者确定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构建出资人(国资局)与经营者的产权结构,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我们知道,对私有企业而言,它的出资人是明确的,是具体落实到个人的,即使在所有者多元化的股份公司里,也是这样。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作为出资人,而不是某些具体的人作为出资人,即没有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管委会代表和国资局的政府官员也只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去管理国有资本的代理人,他们也是需要由全体人民来监督,至于如何规范代表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并不在本文的探讨之内。本文所要说明的是,即使假定代表国有资本的全民代表及负责具体执行职能的政府官员是公正无私的,完全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被选择的经营者也还是存在道德风险,仍需要出资人去监督。而在引言中,我们已经说明,监督成本过高正是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究竟采取什么样的企业产权结构,才能使国有资产所有者到企业经营者这一层次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监督成本最小呢?我们认为,只有当把经营者的收入高低与出资人的剩余多少相挂钩时,出资人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才较低。也就是说,需要通过赋予经营者按一定比例索取剩余的权利,使其成为国有资本的化身,才能实现监督成本较小化。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经营问题。
所谓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经营是指拟负责国有资本营运的经营者须拿出一定的财产作为经营保证金去“购买”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并且经营者有权按一定比例索取企业剩余。而这种法人财产权只有当企业盈利时(HK6838),才赋予经营者,而当企业不盈利乃至亏损时,国家就收回其法人财产权,并将其经营保证金全部充公,以部分补偿国有资本的损失。
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与经营者的这种产权结构,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经营者获得的法人财产权是有条件的法人财产权。经营者不仅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经营保证金而且必须保证企业盈利,否则,经营者损失的不仅仅是经营和处置企业财产的权利个人也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这种产权结构起到了从根本上约束经营者不良行为的作用。
第二,由于经营者具有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而且比例固定,因此形象地说,经营者总是希望“馅饼”(国有资产增值部分)更大一些,以使自己按固定比例得到的那块“馅饼”的绝对额更大。或者说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按固定比例得到的那块“馅饼”更大一些,就会“拼命”地使整个“馅饼”做得更大。
第三,这种产权结构在体现经营者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经营者一定的权利,使权利和责任相对称。因此,就从企业内部对经营者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充分的激励,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了经营者的内在需要。
第四,这种产权结构可以有效地制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只要经营保证金的数额及剩余的分割比例合理,使保证金的数额几倍于经营者在经营范围内一年可能得到的最大收入则经营者就不会冒着失去保证金的风险而使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
下面用数理模型来进一步描述这种企业的产权结构形式。
设某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为C,经营保证金为D,α =D/C,即α为经营保证金数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国有资产经营一个时期以后的企业剩余为△C(因为所有权的核心是剩余索取权,故△C 也同时代表所有权),国家具有的权利记(HK0637)为RI,承担的责任记为RS,经营者具有的权利记(HK0637)为RIm,承担的责任为RSm。则这种形式的企业产权结构可以表示为:
我们认为,这样设计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首先,从产权界定的角度看,经营者实际上是用经营保证金“购买”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国有资产的边界是清晰的。经营者也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竭力维护这一清晰的边界,使其不受侵犯。这就为产权实现其交易功能奠定了基础。
其次,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边界是清晰的,这样,国有企业也可以与非国有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通过产权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次,由于政府只承担“拍卖”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若出现亏损则“收回”法人财产权的职能,这样,政府就不再具有干预企业经营的内在动力,而会把精力放在如何制定和完善资产自由转让及契约自由选择的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上,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最后,这种产权结构决定了只有企业盈利,经营者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因而,经营者就具有内在动力去加强企业管理,努力挖掘企业的现有潜力,进行技术改造,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的发展及管理形式的选择和创新就成了经营者自觉追求的目标。
三、国有资本人格化经营的具体实现途径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经营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第一,国有资本经营者的利益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目的相一致;第二,国有资本经营者的决策所承担的风险与其自身的利益挂钩;第三,运用杠杆原理,调节国有资本所有者利益与国有资本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经营,可以分以下七个步骤进行:第一,由国资局委托中介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数额;第二,由专家评审组根据国有企业所在行业确定平均利润率;第三,专家组根据国有企业的资产数额和平均利润率确定经营者的经营保证金数额;第四,由国资局出面,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标;第五,由专家组确定经营者人选,上报国资局审核管委会批准;第六,国资局与经营者签定经营企业的合约,并在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在企业经营亏损时撤换经营者。
下面用数理模型来说明国有资本人格化经营的具体实施过程:
设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数额为C,国有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为β>θβ,经营保证金比率α=θβ,0<θ<1,α也称为杠杆系数。则通过招标竞争获得经营国有企业资格的经营者须交纳的经营保证金为D=aC=θβC 。国有企业经营者交足保证金后开始经营,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后由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企业剩余为△C,△C可能大于0,也可能小于0。
当△C>0时,分两种情况:第一,△C>P=βC,这时,国有资本经营者获得的收益为M1=a(△C-βC),国有资本的收益为C1=(1-a)(△C-βC)+βC;第二,△C
当△C≤0时,由国资局出面,撤掉国有资本的经营者,“收回”其法人财产权,并将其经营保证金上缴国库,由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何处置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行使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时,不得侵犯出资人(国家)的权益。这包括两项内容:第一,由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抵押财产的数额及使用范围等项内容在内的规章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执行。经营者若想改变有关内容须经管委会同意,并修改章程。第二,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联合、兼并等重大经济活动,均应由国有资本的经营者在国有资本盈利的前提下,拟定具体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一旦发生亏损,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雇经营者,并把新企业中属于国有资本的部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置。
最后,还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监督成本最低,并不意味着代理成本最小,但意味着预期利润率最高。国有资本实施人格化经营以后,代理成本是监督成本与经营者索取的剩余之和,即W+a△C。从绝对额来看,代理成本并不一定最小。但由于监督成本最低时,经营者的目标与出资人目标最接近,最能有效地激发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因而企业剩余△C也才可能最大,国有资本的净增值部分(1+α)△C也才可能最大,利润率(1-a)△C/C才可能最高。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要维持有效的简单再生产,而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效益长期低下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国有资本实施人格化经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选择之一。
第二,国有资本实施人格化经营主要是针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而言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统计资料,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整个国有经济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优势。据分析,按总资产排序,前1000家国有企业占全国国有企业总资产的40%;按净资产排序,前1000家国有企业占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的51%;按上缴利税排序,前1000家国有企业的销售税金占全国国有企业销售税金的52%,提供的利润占全国国有企业利润的60%。因此,可以说,搞活了前1000家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就搞活了整个国有经济。
第三,实行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经营,在企业盈利的前提下,经营者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因而也就具有了用人自主权。如何解决经营者与企业员工的矛盾,尤其是存在于其中的大量冗员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就业压力一直很大的前提下,国家不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把企业冗员全部推向社会,只宜在企业内部逐步消化,而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必须解决人浮于事的现状。如何处理这一矛盾呢?我们提出这样的解决思路,即国有资本的经营者必须保障下岗员工的生活费直到他找到新的工作岗位为止。而经营者承担的员工的生活费用在会计账户上作为考核经营者业绩的国有资本的增值部分,即作为△C的一部分。这是在国家、企业经营者、企业员工各方面均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产的一个有效途径。只有通过经济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在和将来面临的巨大的就业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