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年版)》。细则提出,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885921)、虚拟电厂(886004)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新投产机组交易要求:对于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新建(改、扩建)机组,在开展年度、多月交易时已完成市场注册但未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对于分期分批投产的风电(885641)、光伏发电项目,已办理注册手续但首批风机(光伏区)未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通过连续无故障试运行),可参与年度、多月双边协商交易,其中交易电量标的时间为其承诺投产月份次月至年底。
未按期投产的机组,承诺投产月份至实际投产月份期间的合同电量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发电企业承担。
对于已办理注册手续且按照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可参加入市当月开展的月度和月内交易,交易标的起止时间在入市后3个月内(风电(885641)、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的,交易方式不受限制;交易标的起止时间超出上述时段的,仅可参加双边协商交易。正式商运后交易方式不受限制。
新能源(850101)(含虚拟电厂(886004)发电类中长期交易单元):按照新能源(850101)纳入机制电价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的要求,新能源(850101)交易单元参与常规电能量交易月度净合约量上限=近三年同期月份该类型机组平均发电小时数×装机容量Xri,ri=1-新能源(850101)交易单元机制电量比例新能源(850101)交易单元装机容量取机组注册容量,对于一个新能源(850101)场站(项目)拆分成多个交易单元或多个机组(场站、项目)合并成一个交易单元等特殊情形的,各交易单元对应的容量累计值与机组注册容量一致,机制电量比例按对应新能源(850101)项目容量加权计算得到。
新能源(850101)交易单元月度净合约量下限为0。
售电公司须与电力用户签订分时绿电模式的绿电零售合同后,可与发电企业开展分时绿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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