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未落户常住人口在教育、住房、社保、医保、就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急难愁盼,提出一系列增量政策、细化举措和实施要求。
业内专家认为,这标志着朝解决这一问题迈出了新步伐,将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经济循环畅通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随迁子女教育是流动人口家庭最大的关切,也是流动人口家庭更好融入城市的重要标志。《意见》要求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对暂时无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要求常住地政府切实落实购买学位责任,减轻随迁子女家庭教育支出负担。同时,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强调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常住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末在城镇居住的进城农民工有1.3亿人。再加上随迁子女和老人,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1.7亿人左右。
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研究员高国力表示,这类群体最关心的是稳定就业、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公共服务权利,让能进城、愿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更快更好融入城镇。
扩大住房保障和社保医保覆盖
扩大住房保障和社保医保覆盖,夯实稳定生活基础。安居是乐业的前提,住房、社保、医保关系未落户常住人口在城市能否住得下、稳得住、有保障。
《意见》提出,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在社保方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在医保方面,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
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史育龙表示,这些制度设计既充分考虑未落户常住人口及其家庭的现实需求,也注重服务的均等化和政策的可持续性,有利于把基本公共服务更加精准、有效地送到常住人口身边。
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强化就业服务和兜底保障,提升发展能力、兜牢民生底线。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未落户常住人口融入城市的重要基础。
《意见》提出,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扩大到更多地方和平台企业。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成效。
《意见》还提出,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类城市切实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各地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提升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和结算报销可及性、便利性。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促进参保地、就医地价格项目和支付方式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