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转型发展,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为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难、创新弱、融资难、人才缺、经营压力大和转型发展动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民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适应“好房子”建设、智能建造等行业发展新要求,结合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有关内容
《若干措施》共八条。
第一条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采取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清理招标文件中对民营建筑业企业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畅通渠道,鼓励公众举报;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工程可作有效业绩投标;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等举措,破除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门槛,提升承揽业务能力。
第二条鼓励参与国有投资工程。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落地落实;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业绩可共享等举措,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有投资项目,着力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国有投资项目难的问题。
第三条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针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创新能力弱,转型发展动力不足问题,提出支持企业创建“三化”示范基地;参评专精特新(885929)、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参与科技项目;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广“先使用后付费”科研成果转化等举措,推动科技赋能,促进行业转型发展。
第四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丰富金融产品、扩大抵质押范围、发展供应链金融、推行信用贷款,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等举措,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供金融输血,纾困解难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第五条减轻生产经营负担。推行“一盟市一账户多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加快清理拖欠账款,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提高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推行过程结算,提高结算审计效率等举措,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回款难问题,减负降本、轻装上阵。
第六条加强职业人才培育。通过提升建筑业工人公益培训质效,鼓励企业建立培训基地、申报“工匠学院”,推动建筑业产业工人培养;全面落实“新八级工”制度,支持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向国家推荐高层次人才等举措,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第七条推动民营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深度合作。举办项目对接会、供需洽谈会,搭建平台、精准对接,大力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企业共享资质业绩、信用信息,实现优势互补、协同放大效应,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第八条优化建设市场环境。提出严厉打击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等举措,杜绝“内卷式”竞争,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发挥“总对总”机制多元化解合同纠纷,帮助企业维权,化解合理诉求。
三、政策亮点
(一)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工程可参与投标。企业承揽建设周期(883436)较长的工程项目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后,可作为有效业绩参与招投标,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能力。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专户“一盟市一账户多项目”管理。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和资金周转压力。
(三)推行国有投资工程过程结算。国有投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竣工验收后一次汇总形成竣工结算文件,提升结算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混改企业资质业绩信用共享。通过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将国企的雄厚实力与民企的灵活机制深度绑定,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合作的责任共同体,释放民企和国企协同放大效应,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明确分工,推动措施落实落地。明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职责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措施落实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