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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鑫玉龙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涉未完整披露特殊投资条款内容
2026-05-26 17:13:47
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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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大连监管局对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未完整披露特殊投资条款相关内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2、大连监管局要求鑫玉龙及相关责任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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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新闻5月26日讯,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近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监管处理。

经查,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周晓燕,一致行动人股东周靖与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签订了《<关于大连鑫玉龙海洋珍品有限公司的增资认缴合同>之补充协议》《<关于大连鑫玉龙海洋珍品有限公司的增资认缴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内容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但公司未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完整披露前述特殊投资条款相关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长周晓艳、时任总经理宋伟、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日棣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晓艳、宋伟、王日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大连监管局要求鑫玉龙及相关责任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果对相关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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