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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新回复,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吗?(附离职补偿金计算方法)
2026-05-26 17: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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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多地人社部门明确回复,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当月社保必须缴纳,不能因工作天数少而推至下月。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离职当月办理停保手续,且办理停保的当月须缴费。对于员工不交接工作的情况,不影响社保减员,经济补偿可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再支付。 2、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入职当月、离职当月如非满勤,不纳入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计算期间,仅取中间完整足月工资计算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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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之前离职不缴社保是否合法

相信80%的职场人,都曾听到过这句话。为了保证社保不断缴,很多人都会尽量安排自己在15日之后离职。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近期多地人社部门也给了明确回复:

一、北京人社

3月底,北京人社官方发文回复了【月中离职,当月社保到底由谁来缴】这一问题: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wUFpgG6WAm6p1mXI4737lg

员工离职当月,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在职当月的社保。

二、江西人社

4月初,江西人社也明确回复了【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吗?】这一问题: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alFEKUSWr6_VRPsY2HQ7Rg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无论是月初离职还是月末入职,均需缴纳社保,而不是按工作天数计算。

月初离职:离职当月仍须缴费

对于在当月办理离职的员工,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保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办理停保,且办理停保的当月须缴费。实践中,部分公司以“当月出勤不足月”为由要求员工个人承担全部社保费的做法,是不合规的。

月末入职:入职当月必须缴费

即使员工是在月底(如25日后)入职,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保费,不能因入职天数少而推至下月开始。

总之,月初离职,单位必须缴;月末入职,单位也必须缴。

员工月初离职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社保减员?

社保或税务部门规定了员工社保增减员的时间期限,可不可以灵活办理员工社保增减员工作?

2024年7月起,深圳社保基金管理局明确:用人单位可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

政策全文:https://mp.weixin.qq.com/s/F7dJJLnWfMXszdl_XiDpew

文中明确:

  • 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不再受限于20日前。

  •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为职工参保缴费。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当月须缴费。

那用人单位当月未及时为离职员工申报停保,如何修改停保时间?

举个例子,如果员工6月离职,但是用人单位7月才办理停保,应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在社保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修改员工停止缴费年月为2024年6月,修改后无需在税务部门缴纳其7月份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不交接工作,单位还能社保减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段,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总结出以下两点非常关键:

第一,双方应有书面约定;

第二,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第50条第一段上述已经解释过,交接工作是在办理解除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的同时或者之后,不影响社保减员。

如果涉及经济补偿,单位和员工双方有约定的,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再支付,注意并没有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内容为准。

所以,经济补偿可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再支付,建议企业要提前和员工书面约定,离职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

附:离职流程图

离职补偿金的平均工资

入离当月不满月要不要算进去?

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时,最容易算错的,不是“N”怎么算,而是这个“N”前面的工资基数怎么算。

特别是一个比较细节的问题:如果员工不是月初入职,也不是月末离职,入职当月和离职当月都不是完整月份,那这两个月要不要放进平均工资里?

一旦算错,补偿金可能就差不少。

我们先来看下法律规定的口径是如何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该条明确,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进一步规定: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那不满月的月份要不要算?

举个例子:

员工小李2025年5月10日入职,2026年4月18日离职,公司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小李并非整月入职、整月离职:

2025年5月(入职当月)、2026年4月(离职当月)均为不满勤、不满月;

仅2025年6月—2026年3月为完整计薪月份。

若直接把5月、4月的不满月工资纳入平均,因这两个月实际收入低于正常足月工资,会拉低整体平均工资,与员工真实收入水平不符。

因此,多地劳动仲裁实务中的主流处理思路为

入职当月、离职当月如非满勤,不纳入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计算期间,仅取中间完整足月工资计算平均值。

小李案例该如何计算?

按上述实务口径,计算小李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时,应剔除2025年5月、2026年4月两个不满月,仅以2025年6月—2026年3月共10个完整月份为准。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10个足月应得工资总额÷10

假设小李每月固定应得工资18000元,无其他奖金、津贴、加班费:

10个月工资总额=18000×10=180000(元)

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180000÷10=18000(元)

结果与小李正常月薪一致,更符合立法本意与公平原则,不会因首尾两个月不满而被不合理压低补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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