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代商业研究院
2024年6月,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实环境”)的北交所上市申请获受理。此后一年间,三轮审核问询函相继发出,而研发投入归集准确性与创新特征披露真实性的问题,始终成为监管穿透式核查的两大核心靶点。
当一家企业的研发投入从零陡增至千万元级别、非研发部门研发人员占比逾七成、核心技术主要为通用技术优化时,如何论证自身的“创新属性”,成为东实环境IPO全程的“必答题”。
截至5月21日,东实环境尚处于IPO问询回复阶段。针对区域业务集中、募资还贷合理性、子公司持续亏损等问题,时代商业研究院向东实环境发送邮件并致电询问,但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复。
研发投入异常陡增:从“零归集”到“独立核算”
东实环境研发费用的增长曲线异常陡峭:2021年为0元,2022年跃升至1176.30万元,2023年进一步增至1954.22万元。针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首轮问询直接发问:“是否存在突增研发费用情形?”
东实环境的回复从三个层面解释:一是2022年将技术研发部门独立并完善研发管理制度;二是业务布局基本完成,研发需求自然增加,当年新增11个研发项目;三是参与的国家级课题工作量自2022年起大幅提升。
另一个问询焦点集中在研发材料与生产材料的区分上: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如何确保独立?研发消耗是否与项目匹配?东实环境回复称,主要研发材料为聚丙烯酰胺、三氯化铁等环保耗材及废矿物油等实验耗材,研发领料流程与生产领料相互独立,物料消耗由研发项目需求驱动。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和2023年,东实环境均未申请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该公司解释称:一是作为当地国企,出于财政考量未申请;二是子公司新东欣持续亏损,申请加计扣除对当期所得税无实质影响。
而这一情形引发监管进一步追问:若研发活动真实存在,为何未主动申请税收优惠?东实环境对此回复称,其研发费用归集按照会计准则执行,但未申请加计扣除不会影响研发费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不存在税务风险。
研发人员认定:非研发部门人员“充当”7成,董监高“研发贡献”难界定
在东实环境2023年末的50名研发人员中,非研发部门人员达36人,占比72%。北交所问询直指核心:非研发部门人员为何占比如此之高?如何区分本职工作与研发工作?是否有打卡记录、工作日志等底层资料作支撑?
东实环境在三轮回复中论证:固废治理(884269)研发多为工艺改进,需一线人员参与;同时,国家级课题的污染源摸排,也需熟悉现场的管理人员。在区分本职与研发工作上,发行人明确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下称“《发行类9号指引》”)中“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为硬性分界线,未达标者不认定为研发人员,薪酬按实际工时比例分摊。回复还强调,相关研发工时统计表可与试验记录、出差记录等原始资料相互印证,底层证据链完整。
另一问询焦点指向董监高参与研发的边界。东实环境将部分董监高(含董事长、副总经理)参与研发的工时以全时口径计入研发费用,其中包含了总办会、董事会等管理会议时间。该公司随后在申报前通过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22年研发费用32.44万元、2023年调减37.05万元,并建立了多级复核机制:项目组填报工时、研发负责人复核、人力资源部依据考勤复核分摊、财务归集确认。
创新特征论证:自研发明专利仅1项,模式创新“护城河”存疑
北交所创新性评价指引明确要求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
固废治理(884269)行业具有重资产、强资质、区域性特征,在此行业中论证“创新属性”成为东实环境必须回应的核心问题。北交所问询聚焦两点:核心技术的创新性究竟如何?“海心沙模式”能否作为模式创新的有效论证?
关于技术创新,东实环境仅持有3项发明专利,其中2项系继受取得,自主研发积淀相对单薄。该公司在招股书中坦言,多数核心技术为通用技术的优化改进。但该公司进一步论证:第一,核心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主营业务关键环节,2023—2025年核心技术对应收入占比分别为84.57%、71.71%、64.47%;第二,2025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证书,获得科研管理部门的外部认可。
关于模式创新,东实环境提出“海心沙模式”——纵向延伸全链条(前端垃圾分类(885854)、中端收集转运、后端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横向拓展多污染源协同治理,形成一体化布局。对比行业可比公司主要集中于后端处置环节,海心沙模式覆盖全链条,具有区域差异化优势。此外,海心沙模式的核心壁垒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资金壁垒(前期投入大)、口碑与品牌壁垒(标杆项目积累)、技术壁垒(工艺改进与信息化融合)。
审核逻辑的三重演进:形式合规、实质穿透与创新价值
东实环境案例清晰呈现了监管对研发合规审核的“由表及里”递进逻辑,可概括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形式合规——研发投入是否真实存在?监管追问2021年研发费用为零、2022年骤增千万元的商业合理性,以及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是否独立。东实环境以业务发展阶段、研发部门独立、国家级课题增量作答,监管接受其商业逻辑,但通过追问“未申请加计扣除”等细节,表明其归集规范性仍需加强。
第二层:实质穿透——研发人员是否真正从事研发?监管追问非研发部门人员(运行值长、电工等)如何区分本职与研发工作,底层资料是否完备,董监高管理会议时间是否可计入研发工时。东实环境以行业特征和国家课题需求作答,提供了工时统计表与试验记录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但董监高违规归集仍被要求差错更正,并建立多级复核机制。
第三层:创新价值——研发成果是否形成实质壁垒?监管追问3项发明专利中2项为继受取得、核心技术多为通用工艺改进,以及“海心沙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竞争壁垒。东实环境通过产业化应用效果、外部权威认定以及模式创新的资金、品牌、技术壁垒构建了多元证据体系。
对拟上市企业的启示:增长有据与流程独立、工时可验、多元证据
东实环境案例表明,在《发行类9号指引》与北交所创新性评价的双重框架下,IPO审核的逻辑已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可验证”。对拟上市企业而言,核心启示有三:
启示一:研发投入归集以“增长有据与流程独立”为底线。研发费用增长需与研发部门独立、项目增加等业务逻辑匹配,避免“突击归集”嫌疑;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须在请购、领用、报废环节完全独立,分摊须有精准计量依据。研发费用的“含金量”不在于数字大小,而在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启示二:研发人员认定以“工时可验证”为前提。非全时研发人员须满足50%工时门槛,且必须有打卡记录、项目日志等底层证据支撑。董监高参与研发,管理职能与研发职能必须以可量化工(850102)时记录明确切割,不得将董事会、总办会等管理时间计入研发工时。
启示三:创新特征论证以“多元证据”为支撑。核心技术若为通用工艺改进,应转向产业化应用效果、外部权威认定(如高企、省级研发中心)以及模式创新等维度构建证据体系。创新论证的关键是回答“研发投入如何转化为业务增长与竞争壁垒”。
注册制不是上市门槛的降低,而是上市标准的多元化。监管始终致力于在提高包容性的同时,坚守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底线。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创新”,将研发管理真正内化为核心竞争力,才是通过审核的根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