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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明规】安全生产领域重点罪名与责任
2026-05-27 19: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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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本文介绍了安全生产领域中的重点罪名与责任,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环境污染罪等。 2、每个罪名都列出了相应的法律条文和注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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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6期总第30期】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本期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系统解读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责任,旨在强化全员法律意识,筑牢安全防线。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第一款)【法条注释】实践中注意:“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制度、未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管理规定”。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第二款)【法条注释】“强令”行为不以暴力为限,利用职权施压同样构成本罪。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刑法》第134条之一)

【法条注释】本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不要求实际发生事故后果,存在“现实危险”即可入罪。关闭监控、报警、防护设备,或因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而拒不执行,均属典型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5条)

【法条注释】本罪侧重“设施与条件”不合格,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侧重“作业行为”违规相区别。“安全生产设施”包括防护装置、消防设备、通风系统等;“安全生产条件”涵盖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等。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5条之一)

【法条注释】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6条)

【法条注释】本罪适用于危险物品全生命周期(883436)。运输环节为事故高发领域,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未按指定路线行驶、超载超速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即可能构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37条)

【法条注释】本罪核心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简化工(850102)序、缩减安全投入、未按图纸施工等。法定刑上限更高(最高十年),且必须并处罚金。监理单位未履职同样可被追责。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9条)

【法条注释】本罪关键在于“拒绝执行”与“严重后果”。企业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立即整改,拖延或敷衍一旦发生火灾,直接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追诉。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9条之一)

【法条注释】“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情节严重”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擅离职守或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等。串通不报或谎报的,以共犯论处。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19条第二款)

【法条注释】本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过失形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入罪门槛。

十一

环境污染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刑法》第338条)

【法条注释】单位实施本罪行为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核|梁钢杜浩民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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