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七年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9月1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旨在进一步提升仲裁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接轨国际规则。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新法精神,焦作仲裁委员会特推出"仲心普法裁量有道"系列宣传,邀请专家、仲裁员围绕修订亮点,通过案例解读、实务分析等形式阐释法律适用要点,助力市场主体掌握高效争议解决路径,共同推动仲裁制度在新时代发挥更大法治保障作用。
仲裁地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锚点”,直接决定仲裁程序法适用、裁决籍属及司法审查管辖。旧法未明确“仲裁地”概念,实践中主要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裁决籍属与管辖依据,与国际通行规则存在差异(如《纽约公约》以仲裁地认定裁决国籍)。
新法第八十一条首次系统构建“仲裁地”规则:
1.程序法适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程序法以仲裁地法律为准;
2.裁决籍属: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取代原“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
3.司法管辖:仲裁地法院对撤裁、执行等司法审查享有管辖权;
4.仲裁地确定:优先尊重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则按仲裁规则确定,规则未规定时由仲裁庭依便利原则确定。
例如,中外企业约定“以香港为仲裁地,适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则仲裁程序法应适用香港仲裁法,裁决视为香港裁决,若需在中国内地执行,法院将按《纽约公约》审查香港裁决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