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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佳安物联及张能锋被出具警示函,涉未如实披露发行相关协议利空
2026-05-28 16:54:40
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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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能锋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经查,万佳安未按要求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资料,未如实披露股票发行前的协议情况。张能锋知悉并参与相关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万佳安、张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如果相关当事人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免责声明 内容由AI生成

蓝鲸新闻5月28日讯,深圳证监局日前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能锋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经查,万佳安先后于2017年7月、2019年9月完成两次股票发行。在股票发行前,万佳安、张能锋(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与转让等相关条款,但公司未按要求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资料,未如实披露上述情况。张能锋知悉并参与相关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万佳安、张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相关当事人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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