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特需医疗服务(881175)的意见》(鲁卫医字〔2026〕8号)。文件明确,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依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881175),严控特需医疗服务(881175)规模占比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881175)10%,严禁挤占基本医疗服务(881175)资源;特需服务费用原则上自费,仅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同时建立平急转换机制,紧急状态下特需区域可转为基础医疗区域,该政策将于2026年6月20日落地执行。
划定准入标准,特需医疗服务占比不超10%
文件指出,此次出台新规旨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884301)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引导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881175)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级。整体工作以保障基本医疗服务(881175)为前提,以满足多元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与医疗规律,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在确保公益性、履行基本医疗服务(881175)主体职责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适度有序发展特需医疗服务(881175),形成与基本医疗服务(881175)相互衔接、互补发展的格局,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在服务开展层面,文件划定完整执行标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881175)需恪守基本服务优先、发挥资源优势、满足多元需求、项目自主定价、患者自愿承担原则,严禁冲击挤占基础医疗资源。准入主体为省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特需门诊医师原则上需具备正高级职称,优质重点医疗机构人才门槛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且出诊医师必须同步提供普通门诊服务。同时明确服务负面清单,禁止将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特需医疗区域单独设置的ICU除外)等项目纳入特需服务,鼓励发展慢病全程管理、MDT门诊、高端体检等特色项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整体占比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881175)10%,特需诊疗区域需与基础医疗区域物理隔离、标识分明;三级医院(884301)还可依托特需板块,配套双语标识、多语种服务开展国际医疗服务(881175)。
特需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负担,仅支持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价格管理方面,山东对特需医疗服务(881175)实行市场化调节定价,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新设收费项目,需结合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群众承受能力、区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并按要求向同级医保部门完成备案,备案内容涵盖项目名称、编码、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特需服务调价周期(883436)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调价后需重新备案。所有服务项目需在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特需医疗服务(881175)收支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不得与基本医疗收支混淆,严禁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障资金。
医保支付政策方面,文件作出专项明确,特需医疗服务(881175)区域内所有服务项目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仅支持患者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支付。特需服务所配套的药品、医用耗材,严格按照公立医院(884301)现行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医疗机构积极配备创新药(886015),全方位满足群众多层次、高品质的个性化就医用药需求。
除此之外,医疗机构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搭建专属管理组织架构,健全诊疗规范、质量管控、收费管理等配套制度。要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特需医疗服务(881175)前须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医保支付政策及自愿选择属性等关键信息,签订知情同意书,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881175),严禁捆绑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
健全平急转换机制,构建多维度协同监管格局
本次新规增设平急转换机制,补齐应急就医保障短板。当省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现有基本医疗资源无法覆盖群众就医需求时,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官方指令或实际供需情况,开放特需医疗服务(881175)区域收治病患,紧急状态期间统一执行基本医疗服务(881175)价格及对应的医保支付政策。
监管层面实行多方共管模式,压实各方管理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将特需医疗服务(881175)纳入全院质控体系,优化薪酬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医疗行为、服务质量与资源使用合规性;医保部门统筹负责价格备案、收费合规性、项目编码规范等相关工作。两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挤占基础医疗资源、违规收费、医疗质量不达标、造成不良社会反响的机构及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可直接暂停或终止其特需服务资质。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公众理性看待、自主选择特需医疗服务(881175)。
(新黄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