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张玮华记者于勇)5月30日,在第四届金融法治前沿论坛暨“制定金融法的核心命题与规则创新”学术研讨会上,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强力表示,金融法是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实现金融法体系协同需从纵向、横向、内外、动态四维发力。
具体而言,纵向协调方面,需协调“1+N+X”的金融法律体系中不同层次法律的作用发挥。金融法(1)作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需发挥定基准、划底线的作用,部门法、行业法、产品法、机构法在内的单行法(N)需发挥补细节、强专业的作用,金融法规和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配套规则(X)则重落地、强执行。
横向协调方面,需实现公私法融合与监管部门协同。公私法融合需完善公私法衔接,打通监管与交易规则,统一金融民事基本规则,明确金融合同效力、信义义务、信息披露、消费(883434)者保护、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等标准。同时需划分责任边界,区分民事违约、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监管部门协同上,应建立法定协调机制,以中央金融委员会为最高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与协作流程,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争议解决机制,消除监管壁垒,防范监管套利;同时明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责,避免权责交叉或真空。
内外协调方面,要对接国际金融标准,如巴塞尔协议等,提升规则兼容性与国际话语权。同时,需明确跨境金融活动规则,规范跨境投融资、跨境支付、跨境监管合作与数据跨境流动,平衡开放与安全。此外,还需预留国际条约转化适用接口,保障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规则衔接。
动态协调方面,需适应创新与风险变化,采用“原则+授权”弹性框架。具体来讲,基本原则需保持稳定,具体规则可通过授权条款、配套规章动态调整,适配金融科技、数字人民币、绿色金融等新业态。同时需建立规则评估与更新机制,定期评估金融法律体系适配性,及时修订滞后规则、填补空白,保持体系动态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