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张玮华记者于勇)5月30日,在第四届金融法治前沿论坛暨“制定金融法的核心命题与规则创新”学术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罗培新在致辞中表示,金融立法应聚焦弱势主体保护,回归滋养抚育的本源。
罗培新引用《道德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宇宙观表示,天地之道,在于创造、生养万物,孕育众生而不加侵害。金融的本质是滋养实体经济,而滋养的重心应向下倾斜,重点扶持弱势主体。
罗培新结合多年参与营商环境评估的经验表示,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并不完全以引进大型企业总部为考察核心,而聚焦中小微企业。“如果小微企业能在当地安稳经营、茁壮成长,就说明这里的营商环境真正优质。小微主体根基稳固,市场中层主体便会安定,整个市场环境自然良性向好。”罗培新说。
罗培新表示,金融行业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机构手握信息、技术、资源等优势,普通民众处于弱势,容易遭受利益损害。他举例说,部分消费(883434)类机构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便发售预付卡,最终卷款跑路,受害的都是普通百姓。“资金流通若是脱离实体经济、不以滋养为目的,反而一心掠夺弱势群体,那从根源上就已经走错了方向。”罗培新说。
针对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罗培新表示,金融立法的首要目标,不应是鼓励创新,而是防控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金融从业者本身具备顶尖的技术能力与丰富的市场经验,逐利属性也决定了他们会主动探索创新,无需立法和政府刻意引导。”罗培新说。
“法律的核心使命,是保护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权益。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金融法的立法逻辑。”罗培新表示,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绝不会纵容强者欺压弱者,而是会全力守护弱势群体,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在弱势主体保护方面仍存在短板。如能补齐这一短板,可让金融更好发挥“滋养抚育”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