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2026-06-04 18: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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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严禁使用“生鲜灯”。 2、具体包括严禁使用有色光源、严禁加装有色介质、严禁设置干扰性背景、严禁柜内违规照明、严禁变相“美颜”。 3、违规者将面临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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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消费--
食品安全--
农产品--
玻璃--
塑料--

各农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为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885406),维护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规范食用农产品(850200)销售市场秩序,现就生鲜销售照明设施合规使用事宜,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各农贸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850200)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01

严禁使用有色光源

禁止使用红、绿、蓝、黄等明显改变食用农产品(850200)真实色泽的光源,以及可调节色温、色彩的可变可调光源。

02

严禁加装有色介质

禁止在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有色灯罩、有色薄膜、玻璃纸、有色塑料袋等材料,人为改变光源颜色。

03

严禁设置干扰性背景

禁止在生鲜陈列区设置大面积高饱和度有色围挡、背景板;肉类摊位禁用红色背景墙体、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易误导视觉的设施。

04

严禁柜内违规照明

禁止在冷藏柜、冷冻柜、生鲜展示柜内置灯具中使用有色光源或可调色温光源。

05

严禁变相“美颜”

禁止使用看似白光实则带有改变真实色泽的光源属性,或通过混合搭配违规光源与普通光源等方式,对食用农产品(850200)进行“美颜”处理。

依据《食用农产品(850200)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相关规定,违规使用照明设施误导消费(883434)者感官判断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请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850200)经营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希望全体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准则,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消费(883434)环境,切实保障消费(883434)者的知情权。

来源|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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