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蓉 :为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6-06-05 09:06:46
作者:周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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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罗蓉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周子勋

日前,《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对外投资领域的行政法规。

《规定》释放了哪些信号?将为企业带来哪些利好?在实施中需重点把握哪些关键环节?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罗蓉。

首部对外投资领域行政法规出台意义重大

中国经济时报:作为“十五五”开局之年我国首部对外投资领域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出台恰逢全球产业链重构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关键期。请问《规定》出台的核心背景是什么?释放了哪些关键信号?

罗蓉:《规定》出台恰逢其时。当前,中国对外投资已经深度融入国际产业分工体系,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中国企业遍及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大国博弈、地缘冲突、经贸摩擦等多重因素叠加,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逆势抬头,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面临严峻挑战,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在这个背景下,中国出台第一部对外投资领域的行政法规,用于规范投资者行为、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中国新时代对外投资法治化建设的标志性制度成果。

《规定》出台意味深长。第一,表明中国将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对外投资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国际产业合作的重要途径。中国支持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积极扩大自主开放,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第二,表明中国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一方面,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合规经营,并对其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第三,表明中国将始终坚持促进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这是与各国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法定原则,也是中国稳步推进对外投资、深化国际经贸往来的重要根基。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将推动中外投资相向而行、利益共生。

对企业具有避险和赋能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从企业实操的角度看,《规定》在投资自主权、权益保护、审批备案简化、风险防控支持等方面带来哪些具体利好?

罗蓉:《规定》出台对企业而言具有避险和赋能的作用。从避险看,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前提是要遵守当地文化习俗、商业道德、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不能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不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明晰了对外投资的风险边界,为投资者合法合规开展对外投资划出清晰的安全通道,能够起到关口前移、未雨绸缪的作用。

从赋能看,《规定》强化了公共平台、产品和服务保障功能,明确提出要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这是简化对外投资审批备案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同时,《规定》强调提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出海兴业搭建全链条综合服务支撑体系,切实降低对外投资信息成本与风控成本。在投资者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时,政府部门将依托投资壁垒调查、海外权益保障等法定制度,全方位护航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可起到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作用。

有效衔接“十五五”规划纲要的要求

中国经济时报:《规定》如何衔接“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的要求?

罗蓉:为有效衔接“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的要求,《规定》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服务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政策支撑。

一是事前引导,政府部门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来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投资者在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前,需要依据对外投资政策,依法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来确保对外投资的合规性。

二是事中指导,政府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投资者需要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同时也要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

三是事后帮扶,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投资者在境外遇到矛盾纠纷时,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遭遇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会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盯住核心事项、关键环节

中国经济时报:从政策落地的视角看,《规定》实施需重点把握哪些关键环节?

罗蓉:《规定》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实现了相关主体和事项的全覆盖、全链条管理。推动《规定》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盯住核心事项、关键环节。核心事项可概括为两大板块,分别是合规经营和利益保护。合规经营是前提,利益保护是结果。每一个板块都有其关键环节。

从合规经营看,事前审查、事中监测是重点。在事前审查环节,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是关键,需要投资者胸怀“国之大者”,立足国家发展全局谋划境外布局,把企业经营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如实提交有关材料,有关组织、个人也要予以协助、配合,事前排除对外投资风险隐患。在事中监测环节,政府统筹各领域服务资源是关键,需要充分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打通各部门、各地区、各机构的交流渠道,在服务中实现风险动态研判、问题协同处置。

从利益保护看,事后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是亮点,投资者在境外提供证据或相关材料要遵守的规则是关键。中国政府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向境外提供材料,不能涉及国家秘密、数据安全(885942)、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等严令禁止的内容。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要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当投资人在境外遇到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国家海外利益遭受威胁和侵害时,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统筹企业自身效益与国家海外利益

中国经济时报:在当前逆全球化抬头、地缘政治风险加剧的背景下,《规定》如何助力企业应对海外合规、地缘政治、法律风险?您对企业“走出去”有哪些建议?

罗蓉:在单边壁垒、地缘风险冲击下,企业海外利益和国家海外利益休戚与共、唇齿相依。国家通过引导企业对外投资,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稳定。这意味着新阶段国家对企业“走出去”的要求更高,在恪守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同时,还要树牢国家安全底线思维,主动对接国家发展导向,统筹企业自身效益与国家海外利益,实现同向而行、聚力共赢。

企业“走出去”,合规是出海前提。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即是中国名片,海外经营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合规兴业就是守护国家利益。所以,《规定》中提及的底线不能越,红线不能碰。企业只有牢牢坚守底线和红线,才能真正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更加有效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企业“走出去”,责任是发展根基。中国企业海外经营要扛起属地社会责任与维护国家海外利益责任。企业要敬畏和尊重东道国风俗,建立社区常态化沟通机制,并落地“小而美”民生项目,解决当地急难愁盼。同时守护属地生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保障属地劳工合法权益。此外,中国企业还有责任依规维护东道国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这是筑牢跨境投资安全屏障的客观要求。

企业“走出去”,国家是最大底气。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离不开国家全方位的支持。国家实力越强,企业出海的空间就越大、抗风险能力就越强。海外中国企业应该常态化对接驻外外交机构,这是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用好国家保障优势的关键举措。当企业遭遇东道国歧视性政策、不公待遇时,中国政府会依托双边投资协定、多边经贸规则依法交涉维权,为企业海外经营保驾护航。当东道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中国政府也会作出相应的避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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