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最高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的部署要求,近日,省检察院对仁怀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开展出庭评议。这是贵州省检察机关今年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以来的第一案,标志着全省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的正式启动。
该案是一起将添加食用酒精的“串酒”与“碎沙酒”勾调,冒充国家优级标准的酱香型白酒对外销售获利案件。2023年6月,被告人蒲某某购买添加了食用酒精的“碎沙酒”约40吨,与“串酒”按1:1比例进行勾调后,在明知该批次酒系添加了食用酒精,酒体不符合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包装成“仁义村.出口版”、“匠礼”等多款品牌白酒成品,并在包装上标注香型为“酱香型”、执行标准为“GB/T26760-2011优级”白酒对外销售。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包装成品酒样品在感官口味、香气、风格项目上不符合《酱香型白酒》优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告人以不合格的酱香型白酒冒充优级酱香型白酒对外销售,查证的货值金额为138640元,销售金额为134800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打破传统的证据罗列模式,按照“行为定性—数额认定—质量鉴定—社会危害”的顺序进行举证,清晰完整地展现了证据链条,充分论证了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
“蒲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伪而不劣’型产品,产品仍具有使用价值,特别是酒类产品,仅是口感上的不同,不能评判产品的优劣,生产、销售行为仅仅是行政违法范畴,不宜以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蒲某某生产、销售的四款白酒产品,产品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其包装所使用的基酒是添加了食用酒精的酒体,酒的品质与产品包装上示明的‘优级酱香型白酒’不相符,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要求,应依法认定为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条理清晰地发表了公诉意见。面对辩护方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力、犯罪金额认定问题等辩护意见,公诉人均进行了有力驳斥。
庭审结束后,省检察院评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公诉人出庭情况开展深度剖析。评议小组认为,本案系涉白酒领域违法犯罪新类型案件,涉及酒类专业知识多、法律适用难点密集,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突出。从庭审表现来看,公诉人庭前准备扎实细致、“三纲一书”等文书制作规范详实,庭审中言语理性平和、举止文明规范,庭审效果较好。
“当庭讯问被告人环节,问题设计层次性、针对性仍有优化空间。”“公诉人临场即时答辩、灵活应变回应的处置能力有待提升。”评议小组立足庭审细节查摆短板弱项,并针对问题,从优化庭前预案设计、强化临场抗辩实训等方面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开展出庭评议活动是加强公诉能力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贵州省检察机关将坚持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扎实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全面提升检察官当庭指控、辩论和应变能力,持续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