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拟规定:9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2026-06-05 23: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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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职工在9种情形下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包括支付房租、购买或装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 3、同时,条例还强调了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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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

据央视新闻报道,记者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现根据工作安排,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

记者梳理现行《条例》后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一些新变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883434)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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