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亿利洁能控股股东。
王文彪,男,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亿利集团董事长。
尹成国,男,时任亿利洁能董事、总经理、董事长,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
王文治,男,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
侯菁慧,女,时任亿利洁能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张艳梅,女,时任亿利洁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
郭平,男,时任亿利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副总裁。
徐卫晖,男,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董事长。
王钟涛,男,时任亿利洁能董事、总经理。
王维韬,男,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董事。
姜勇,男,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
高智军,男,时任亿利洁能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华盛)总经理。
杜美厚,男,时任亿利洁能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
赵美树,男,时任亿利洁能监事。
章良忠,男,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瑞丰,男,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
潘玉芳,女,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
苗军,男,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
刘强,男,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亿利洁能子公司张家口亿盛洁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亿盛)总经理。
李惠波,男,时任亿利洁能子公司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范东磊,男,时任亿兆华盛财务总监。
萧端,女,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
张永春,男,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
王克,男,时任洁能科技财务总监、总经理。
李华,男,时任亿利洁能财务部经理。
张炜,男,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
王进,男,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亿利洁能、亿利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惠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高智军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但未发表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亿利洁能、亿利集团、王文彪、尹成国、王文治、侯菁慧、张艳梅、郭平、徐卫晖、王钟涛、王维韬、姜勇、高智军、杜美厚、赵美树、章良忠、王瑞丰、潘玉芳、苗军、刘强、范东磊、萧端、张永春、王克、李华、张炜、王进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亿利洁能、亿利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6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虚增利润、资产、收入等进行财务造假(以下统称财务造假)。其中,2016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构期货交易、虚增投资收益、虚记银行存款利息、虚构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928.89万元、5,303.07万元、2,763.00万元、3,519.13万元、3,583.67万元、8,268.53万元、-12,807.48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3.76%、6.18%、2.15%、2.79%、4.88%、9.37%、-12.77%;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为掩盖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亿利洁能资金事实,通过虚增货币资金、虚构金融资产交易等方式虚增资产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11,519.33万元、280,800.87万元、302,631.17万元、70,314.37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总资产的3.00%、2.38%、8.49%、8.14%、8.31%、2.06%;2017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354,577.68万元、352,490.07万元、279,755.25万元、251,919.63万元、70,879.63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22.52%、20.29%、22.62%、19.51%、5.70%。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2016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7年至2022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下统称关联担保)。2017年至2021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301,000万元、211,200万元、156,2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12.38%、17.22%、11.50%、8.18%。2017年至2022年年末,关联担保余额分别为85,000万元、195,000万元、249,000万元、201,200万元、64,000万元、63,100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5.40%、11.15%、13.55%、10.54%、3.26%、3.16%。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2017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2016年至2023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银行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承兑汇票扣款、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工程款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下统称资金占用)。其中,2016年至2020年期间,占用发生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240,918.73万元、283,464.62万元、170,160.96万元、20,000.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9%、23.00%、18.00%、9.73%、1.09%;2016年至2023年年末,占用余额分别为70,010.00万元、69,604.76万元、347,519.33万元、424,900.00万元、444,900.00万元、444,900.00万元、444,900.00万元、444,900.00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6.68%、4.42%、19.88%、23.13%、23.31%、22.67%、22.31%、23.21%。另查明,截至2023年末,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财务公司)的390,609.99万元存款资金实际由亿利集团控制,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金额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0.38%。截至2024年6月10日,上述占用资金均未归还。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亿利洁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亿利洁能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王文彪,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决策、授意、指挥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2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尹成国,时任亿利洁能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参与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2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侯菁慧,时任亿利洁能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知悉关联担保,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艳梅,时任亿利洁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8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卫晖,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智军,时任亿兆华盛总经理,组织实施虚构贸易业务等,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钟涛,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签署亿利洁能2019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维韬,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姜勇,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和2018年至2023年年报(2017年年报漏签),并保证相关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2016年至202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瑞丰,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2020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杜美厚,时任亿利洁能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知悉关联担保,应当知悉财务造假,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美树,时任亿利洁能监事,知悉关联担保,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2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章良忠,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1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东磊,时任亿兆华盛财务总监,参与虚构贸易业务,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惠波,时任洁能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参与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应当知悉财务造假,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永春,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签署亿利洁能2021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潘玉芳,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苗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20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强,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张家口亿盛总经理,在资金占用中配合亿利集团提供相关资金划转和印鉴,签署亿利洁能2016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克,时任洁能科技财务总监、总经理,参与关联担保、资金占用、财务造假,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17年至202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华,时任亿利洁能财务部经理,参与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在2020年至2023年年报中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20年至202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炜,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签署亿利洁能2020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萧端,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签署亿利洁能2017年至2019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签署亿利洁能2020年至2023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
亿利洁能2020年4月8日发行“20亿利01”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2020年7月3日发行“20亿利02”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亿利洁能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
我局认为,亿利洁能上述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王文彪,时任亿利洁能董事长,决策、授意、指挥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尹成国,时任亿利洁能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参与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侯菁慧,时任亿利洁能董事会秘书,知悉关联担保,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张艳梅,时任亿利洁能财务总监,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徐卫晖,时任亿利洁能董事,知悉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钟涛,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姜勇,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王维韬,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知悉关联担保,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是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杜美厚,时任亿利洁能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知悉关联担保,应当知悉财务造假,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赵美树,时任亿利洁能监事,知悉关联担保,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章良忠,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潘玉芳,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苗军,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刘强,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张家口亿盛总经理,在资金占用中配合亿利集团提供相关资金划转和印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萧端,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上述人员是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公司债券行为
亿利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控制并直接参与亿利洁能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等,构成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公司债券行为。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文彪时任亿利集团董事长,王文治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郭平时任亿利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副总裁,尹成国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前述4人是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OA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决议、相关协议、审计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资料、社保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王文彪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尹成国、侯菁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张艳梅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徐卫晖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对高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王钟涛、王维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40万元罚款;对姜勇、王瑞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杜美厚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赵美树、章良忠、范东磊、李惠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张永春、潘玉芳、苗军、刘强、王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华、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萧端、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王文彪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王文治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郭平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尹成国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针对亿利洁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00万元罚款;对王文彪处以900万元罚款;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徐卫晖、王钟涛、姜勇、王维韬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杜美厚、赵美树、章良忠、苗军、潘玉芳、刘强、萧端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针对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债券市场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王文彪处以900万元罚款;对王文治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郭平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尹成国处以2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0万元罚款;
2.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000万元罚款;
3.对王文彪给予警告,并处以2,800万元罚款;
4.对尹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
5.对王文治处以800万元罚款;
6.对侯菁慧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7.对张艳梅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8.对郭平处以600万元罚款;
9.对徐卫晖给予警告,并处以530万元罚款;
10.对王钟涛、王维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40万元罚款;
11.对姜勇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12.对高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13.对杜美厚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
14.对赵美树、章良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15.对王瑞丰、潘玉芳、苗军、刘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16.对李惠波、范东磊、萧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17.对张永春、王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18.对李华、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19.对王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王文彪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文彪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尹成国、王文治、侯菁慧、张艳梅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尹成国、王文治、侯菁慧、张艳梅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郭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郭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徐卫晖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徐卫晖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王文彪、尹成国、王文治、侯菁慧、张艳梅、郭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徐卫晖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