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崇凯创业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崇凯创业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存在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原文:
关于对崇凯创业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崇凯创业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崇凯创业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6436951L)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事实:
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