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检察消息,6月5日,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对夏某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海洋生态一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庭调解,3名被告除已预缴15万元修复费用外,还须共同赔付剩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6万余元,专门用于海洋生态修复。该案刑事部分仍在办理中。
2025年伏季休渔期间,夏某某指挥他人使用低于国家标准的禁用网具非法捕捞,许某某、林某某分别参与联络过驳和运输,涉案船只在舟山定海区被海警查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3人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严重破坏近海渔业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5年12月,定海区检察院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舟山市检察院。舟山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检察官充分发表意见,夏某某等3人当庭悔过并认可赔偿责任。
在检察机关监督、人民监督员见证和渔业部门指导下,使用包括本案赔偿金在内的生态修复资金购置的28万余尾大黄鱼鱼苗,已在舟山附近指定海域投放。近年来,舟山市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司法+生态”修复模式,通过办理涉海公益诉讼案追缴海洋生态修复费用6000余万元,组织增殖放流500余万尾本土优质鱼种,长效养护近海渔业生态。
原文:损害海洋生态环境须“买单”! 舟山检察以恢复性司法助推近海渔业资源养护(来源:浙江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