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屡次向鼓楼区某燃料有限公司追缴欠税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欠税及滞纳金130余万元,并依法将款项用于清偿该燃料有限公司欠税及滞纳金。
长期欠税企业的股东“认缴不实缴”
经查,某燃料公司自2023年10月起长期拖欠税款。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发送催缴通知、税务约谈等方式对其催缴,但该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为由不缴纳欠税。
为追缴欠税,该局依法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资产信息,结果显示该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资产,处于“空壳”状态,常规强制执行陷入僵局。
为突破执行困境,该局专项工作组对这家燃料公司股权结构、出资情况、经营模式开展深度复盘核查,精准锁定案件突破口——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该燃料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郗某、滕某的出资期限届满,但二股东均未完成足额出资义务,属于典型的“认缴不实缴”。
依法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及滞纳金13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次债务人(未出资股东)追偿。
为此,该局组建了“业务骨干+公职律师”的联合专班,经多次从法律依据、起诉流程、证据链条、风险防控等方面论证,逐项梳理某燃料公司虚开发票、欠缴税款、无财产可执行、股东未出资等完整证据链,以确保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流程合规。
随后,该局依法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郗某、滕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某燃料公司欠税及滞纳金的清偿责任。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和法律威慑,郗某、滕某主动向该局提交调解申请,承认未足额出资的违法事实,自愿承担清偿责任。经协商,郗某、滕某将分期缴纳某燃料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30余万元。
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系江苏省首例追缴个人股东及徐州市首例税收代位权民事诉讼案件,无裁判先例可循,是该局依法破解欠税追缴难题的一次积极尝试。下一步,该局将以本案为契机,积极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税收征管秩序。王允贾小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