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6-06-10 11:08:58
分享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或联系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本节规范“注2”)。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前述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其他类型法人或组织,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6)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下同),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外国投资者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虽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之间不适用公约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表8”及“表8(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确认)。

4.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违法和不良信息涉企侵权举报涉算法推荐举报专区涉青少年不良信息举报专区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
举报举报
反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