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6月4日上午,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联合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龙湖大队二中队在辖区开展道路运输执法专项行动,在市区黄河快速路查获一辆涉嫌非法营运并超员的私家车。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暂扣该车,并作出相应处罚。
事发当日,联合执法队伍在市区庐山路巡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粤US5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存在明显的超员嫌疑,便对其进行跟踪,并在黄河快速路将其查获。
经查,该车核载7人,搭载驾乘人员共10人,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经进一步调查,驾驶员张某受某玩具厂劳务负责人安排,于当日在黄河路与庐山路交界处接驳9名务工人员,计划运送至澄海区某玩具厂,后续还负责务工人员返程接送。双方约定每名务工人员需支付15元往返运费。粤US5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张某也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及相关从业资质。
因驾驶员张某驾驶粤US5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扣6分的处罚。
因驾驶员张某涉嫌使用粤US5XXX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暂扣。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该案件的成功查处受到市主流媒体的高度关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对此进行了“典型案例”警示报道。联合执法队员接受电视台采访,公布案件查处细节和处罚结果,讲解客运车辆超员、非法营运危害后果,教育引导广大司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超员载客、非法营运等行为的发生,营造了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在社会引起积极反响。
接下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聚焦“两客一危一重”重点监管对象,持续深化联勤联动,对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查处”,全力维护道路运输良好出行环境,为市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文稿:龙湖大队提供;图片:采用汕头橄榄台)
温馨提示
1. 拒绝非法营运,守护出行安全。非法营运车辆往往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问题,无法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非法营运方使用的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不能按照营运车辆相关要求购买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乘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广大群众出行请选择合法合规交通工具,主动拒绝乘坐“黑车”,如遇到非法营运车辆,请拨打12328投诉举报。
2. 严守载客规定,杜绝超员违法。超员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车辆超员后会导致重心偏移、制动距离变长、操控性能下降,且挤占应急逃生空间,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3. 坚守法律红线,合法合规经营。广大驾驶员务必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客运经营者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格,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如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从事非法营运,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