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滚”字赔16万!老板随口一说,代价如此之大?

2026-06-12 08: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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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们

前阵子全网都在吵的

“一个滚字引发劳动官司”

不知道大家看过没有

老板和打工人真的都应该认真看看!

一时情绪化

可能导致十几万元赔偿金

今天小编就借用这个热搜案例

给大家把法律边界讲透~

一、情绪化言辞不能成为免责借口,口头指令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职场环境并非情绪宣泄的场所,管理者或负责人随口说出的“滚出去”“别干了”“赶紧走人”等话语,即便是在情绪激动时的所谓“气话”,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种“变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图表示。我国法律体系并不认可“口头随意解雇”的效力,一旦此类言辞在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上产生任何歧义或争议,若无法证明系劳动者自愿离职或双方协商解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关不利后果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这警示用人单位,管理言行需谨慎,情绪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法律对“旷工”的认定设有严格法定构成要件,绝非简单的“未出勤即旷工”

要合法合规地将员工行为界定为“旷工”,并以此为由进行处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不可或缺的核心条件:其一,员工未到岗提供劳动确实缺乏正当、合理的理由;其二,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即已正式通知员工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并且该处理决定具有合法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作为依据。

以本案所示情况为例:老板说出“滚”→员工随即离开工作岗位→此后公司方面既未主动与员工进行任何沟通,也未发出要求返岗的正式通知→事后却单方面主张员工构成旷工。此类操作流程完全不符合法定认定标准,因此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遵循法定形式与实质要求,做到“书面化、理由明确化、过程痕迹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将决定通知员工,并在通知中清晰、具体地说明解除合同所依据的合法理由,同时必须确保该书面通知有效送达员工本人,并妥善保留整个过程的证据材料。任何试图通过口头方式直接解雇、使用模糊不清的指令暗示离职,或者在事后才补充编造解除理由的行为,均构成了显著的法律风险点,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将因此面临支付赔偿金等不利法律后果。规范解除流程,留存完整证据链,是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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