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八大变化

2026-06-12 12:36:53
分享
文章提及标的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是增值税政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增值税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具体而言,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变化:

一、非应税交易项目,对应进项税额由全可抵扣,变化为部分项目能抵扣,部分项目不能抵扣

旧政策的非应税交易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新政策规定非应税交易项目,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是属于经营活动;二是取得经济利益;三是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四条非应税交易项目。相比于旧政策,符合条件的非应税交易项目,即“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企业出现此类业务时,将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降低会计利润。

二、由于新增“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货物、服务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的调整公式发生了变化

从用途来看,旧政策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有: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883434)五项。新政策增加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进项项目增加到六项。这六项中,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883434),不会产生销售额或收入,需要单独考虑进项税额的调整。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均有对应销售额或收入,当出现难以区分清楚的进项(指销售货物、服务)或混用(指大额新长期资产)情形时,新政策的进项税额调整公式也体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一因素,进项调整公式在原公式的基础上,分子和分母均分别增加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和“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需要企业在进项调整过程中加以注意。

三、销售货物、服务当出现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每年年底是否进行汇总清算,由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变化为企业自主进行且每年必须进行

旧政策对于销售货物、服务出现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在要求企业按期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年度数据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算,也可以不要求进行清算,具有自由裁量权。新政策规定企业“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可见当每年销售货物、服务出现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年底企业进行汇总清算,不是按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才得以进行,而是须自主进行,而且必须进行。这一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人为的税收筹划,增加增值税税负,降低企业会计利润。

四、原值超过500万元的新长期资产在混用期间,进项税额由全额抵扣无需调整,变化为需要按规定方法进行调整

旧政策对于长期资产在混用的情形下,规定对应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存在每年调整的问题。新政策对于原值500万元以上的新资产在混用的情形下,要求每年应对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的调整方法计算并作转出处理。此变化是增值税原理在税务实践中的进一步运用,但政策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加资产成本,降低企业会计利润。

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新长期资产,在用途发生改变、非正常损失或处置时,进项税额调整计算方法由“账面原值占比法”,变化为“规定调整年限占比法”

旧政策规定对所有长期资产,在用途发生改变、非正常损失或处置时,按资产剩余账面余额占资产原值的比例(即账面原值占比法),对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新政策对原值超过500万元的新长期资产,按资产类别规定了20年、10年、5年的调整年限,并规定按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占规定调整年限的比例(即规定调整年限占比法),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对于其他长期资产,仍采用账面原值占比法。新政策对于大额新长期资产出现用途改变等情形的进项调整,一定程度上不再以账面会计核算为基础,简化了进项税额调整的计算方法。

六、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在混用期间,进项税额由全额抵扣无需调整,变化为需要按货物、服务的调整政策进行调整

旧政策对于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在混用时,规定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无需调整。新政策将租入长期资产排除在“取得长期资产”的范围之外,且无其他特别规定。由于“租入长期资产”这一业务,在增值税上属于“租赁服务”。这意味着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混用期间,应按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调整政策进行调整,将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降低企业利润。

七、采购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由一律不得抵扣进项,变化为按照是否“直接用于消费(883434)”,判定是否可以抵扣

旧政策对购进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规定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新政策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883434)”的三项服务,进项才不得抵扣;不是直接用于消费(883434)的,可以抵扣。比如酒店将其顾客就餐业务外包,旧政策下,酒店采购的餐饮服务所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依据新政策,此餐饮服务不是直接用于自己终端消费(883434),而是向顾客提供,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允许进项抵扣,会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提高会计利润。从宏观上看,也有利于餐饮、居民日常、娱乐等行业的专业化、精细化分工进一步发展。

八、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自建情形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对象发生变化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旧政策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取得不动产的途径分外购和自建两种,而自建不动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新政策取消了“设计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缩减了自建不动产所耗用进项税额的对象范围,将会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加企业的会计利润。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中,有些政策会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加企业的会计利润,而有些政策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低企业的会计利润。但总体上,新政策偏收紧,需要企业加以特别关注。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违法和不良信息涉企侵权举报涉算法推荐举报专区涉青少年不良信息举报专区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