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7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