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骆静怡 通讯员 高媛萱)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重要解决方式。随着浙江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仲裁正成为越来越多商事主体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2025年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据了解,浙江法院近两年共受理各类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586件,结案1623件,收结案量较2023年均有显著提升。
作为外贸大省和数字经济(885976)先发地,浙江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领域不断遭遇新情况、新问题,仲裁与破产程序衔接、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电商平台格式仲裁条款与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等新型法律难题持续涌现。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聚焦虚假仲裁规制、破产衍生诉讼中仲裁条款效力边界、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前沿实务问题,为全省同类案件审理划定标准、提供指引。
其中一则就与“格式合同”有关。
2024年5月,章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章某参加该咨询公司组织的培训、章某笔试未通过退费18000元等内容,并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同日,章某签署的《协议签署确认书》记载其已清楚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特别是协议中的加粗字体部分。后续,章某未通过笔试,双方因退款事项未达成一致。章某遂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认定涉案仲裁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对消费(883434)者的程序权益有实质影响,经营者对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负有特别说明和提示义务,不应“流于形式”。尽管合同对仲裁条款作了加粗加黑,但培训服务协议的条款基本上均加粗加黑,作为消费(883434)者,章某无法区分。而且《协议签署确认书》是格式模板,其中并未对仲裁条款作出特别说明,亦无证据证明该咨询公司以其他合理方式提醒章某注意。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涉案仲裁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