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方未披露严重电梯噪音问题 法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6-06-18 12:02:03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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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成都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电梯噪音”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曾女士购买某小区二手房后,发现房子存在严重的电梯噪音问题,诉请刘某某夫妇支付违约金。刘某某夫妇辩称电梯噪音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披露事项,也未收到关于电梯噪音问题的反映,自己不知情,不存在违约行为。 2、法官创新工作方式,主动邀约原、被告双方于夜间一同前往案涉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夫妇未在缔约前披露该不利因素,存在一定过错,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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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电梯噪音是否属于卖方必须告知的房屋重大瑕疵?合同未明确约定,卖方又拒不认可,这类纠纷该如何厘清权责、妥善化解?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电梯噪音”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电梯噪音引发房屋买卖风波

2025年2月,曾女士一家从刘某某夫妇处购买了某小区二手房一套。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需要披露的事项范围包括产权瑕疵、漏水、非正常死亡等。

然而,入住没几天,曾女士一家就发现了房子的问题。每当夜深人静,屋外电梯运行的噪音便格外清晰,甚至伴随结构传动的撞击声,搅得一家人难以入睡。为了证明房屋确实存在严重的噪音问题,曾女士单方委托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电梯运行时客厅与卧室的噪音值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曾女士认为,卖方隐瞒了这一重大瑕疵,构成违约,多次协商无果后,她只得将刘某某夫妇告上法庭,诉请刘某某夫妇支付违约金。

刘某某夫妇辩称,电梯噪音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披露事项,也未收到关于电梯噪音问题的反映,自己不知情,不存在违约行为。电梯由物业公司维护、管理,自己不应对电梯噪音问题承担责任。同时,买受人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在签署合同前并未对电梯噪音提出异议,应视为知晓并认可房屋的情况。

夜间勘察打破案件审理僵局

受理本案后,庭审中曾女士与刘某某夫妇围绕房屋是否存在电梯噪音问题、被告是否违约从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各执一词。一边是买方的失眠控诉,一边是卖家的“不知情”抗辩。如果重新鉴定,不仅耗时费力,还会加重双方负担。案件一度进退两难。

考虑到电梯噪音的感知具有时空特定性和较强的主观性,为彻底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创新工作方式,主动邀约原、被告双方于夜间一同前往案涉房屋进行实地勘察。

大家来到现场后发现,案涉房屋位于该楼栋顶楼,房屋被该楼栋三台电梯设备相围,案涉房屋天花板与电梯设备存在结构性相连。在夜间相对安静的环境下,电梯运行的噪音、特别是结构性传导的撞击声非常清晰。

这一体验让刘某某夫妇切身感受到了曾女士一家的困扰,也直观认识到了瑕疵的“严重性”,原本的抵触情绪明显缓解。法官现场结合房屋结构、电梯位置,向双方释明了瑕疵与房屋的关联性。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经过法庭审理与现场勘察,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刘某某夫妇作为案涉房屋的长期居住者,对房屋环境应有合理认知,其辩称不清楚房屋存在电梯噪音问题,与常理不符。刘某某夫妇未在缔约前披露该不利因素,存在一定过错,构成违约。

同时,原告曾女士在购房过程中,有条件通过现场查看、询问等方式对房屋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噪音问题进行了解。曾女士未能通过看房等环节发现并提出该问题,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

基于双方过错、实际损失难以举证以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了支付义务,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购房者购房时不仅要看白天的采光、户型,还要在不同时段(尤其是夜间)多次实地查看,多听、多问,留意噪音等隐蔽问题,才能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实现“住有所安”。对卖房者,凡是可能影响居住体验的重大瑕疵,不管合同里有没有写,都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如实告知。隐瞒不报,可能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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