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2日,安阳金融监管分局发布批复称,《关于撤销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韩陵营销服务部等17家机构的请示》(国寿人险安发〔2026〕2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韩陵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善应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慈周寨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老庙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牛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四间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枣村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红旗路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石板岩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白条河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亳城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梁庄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宋村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召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白营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古贤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瓦岗营销服务部等17家机构。
二、自批准撤销之日起,上述机构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15日内将保险许可证上交安阳金融监管分局,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中国人寿(HK2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就撤销事宜进行公告,并做好机构撤销后的客户服务、人员安置、单证清理等善后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机构撤销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机构撤销后,原址不得保留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