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建〔2026〕61号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014号建议的答复
潘云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住宅小区立体机械车位改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
停车设施是住宅小区重要的配套设施,是保障居民居住便利性和居住环境品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住宅小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存量停车资源优化利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规划引领。指导各地结合城市自身发展条件和趋势,以及城市交通发展变化,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因地制宜优化停车设施布局,统筹确定停车配建标准。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2025年)》,明确地面机动车停车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的标准车停放面积宜分别为25-30㎡、30-40㎡、15-25㎡,进一步适应居民各类停车需求;在符合技术规定、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允许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开场空间设置停车泊位。
(二)强化许可保障。一方面,针对新建居住小区,指导各地在出具规划条件时,严格落实详细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中关于停车设施的配建比例和建设时序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要点同步规划、同步许可,同步开展规划核实。对未按要求规划建设停车设施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未按要求建设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另一方面,针对既有住宅小区,指导各地积极回应立体机械车位改造需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时核发规划许可,切实保障居民停车条件改善需求。
(三)优化审批服务。指导各地结合城市更新,细化“优化不恶化”实施路径,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适应性完善,支持研究停车设施改造提升路径。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明确依法实施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刚性要求的同时,重点针对城市更新等实际需求,出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豁免建议清单,明确了既有小区增设或改造相关交通配套设施,如内部道路出新、地面停车位划定等26种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规划许可的情形,进一步简化有关项目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您反映的“立体机械车位尺寸标准滞后,无法满足业主日常停车需求,但因难拆除沦为‘空间包袱’”问题,和提出的“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限制或禁止在新建住宅中使用机械车位作为常规配建”的建议,对于优化我省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指导各地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高品质住宅建设等,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深化研究立体机械车位改造优化路径,对小区提出的立体机械车位改造需求,在确保停车位配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好规划条件变更和规划许可保障服务,更好提升停车设施实际使用效能。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新建住宅项目立体机械车位的上限比例等配建要求,并在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开展规划核实时予以落实。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