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走深走实,持续深化我省社会组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发挥社会组织领域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以案例明法纪、以警示促整改,现公布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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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四川省民政厅依法对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
02
基本情况
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是2015年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受四川省教育厅委托由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884258)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公募基金会(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经核查,该基金会2024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比例42.26%,占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比例59.3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关于公墓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年度支出的相关规定。
03
处置情况
四川省民政厅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该基金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项目审批流程推迟导致项目拨款延迟”的陈述申辩,经核实认定,其所述情况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民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之规定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之规定,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对该基金会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04
案例启示
慈善组织必须严守支出红线,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应严格遵守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规定,这是保障慈善财产有效使用、维护捐赠人权益的法定要求。慈善组织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慈善活动支出达标。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督,通过年报审计、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支出不达标等问题。同时,慈善组织需强化自律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慈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