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掺假掺杂、“幽灵店铺”……罚!上海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2026-06-26 11:55:15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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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6家网络餐饮单位肉制品掺假掺杂系列案和上海云祥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络食品经营中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案。这些案例展示了市场监管局在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的努力。 2、此外,还有4个典型案例也被公布,包括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这些案例的公布有助于提高餐饮单位的合规意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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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肉制品--
猪肉--
其他食品--

摘要: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作风建设年与政绩观教育,以实干担当彰显监管为民、服务发展的扎实作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坚持问题导向,严查食品安全(885406)风险隐患,严打“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6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885406)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

据披露,“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查办本市6家网络餐饮单位肉制品(884123)掺假掺杂系列案”中,2026年4月9日、1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与上海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在前期暗访排摸基础上,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宸宸餐饮店、上海市普陀区旺林餐饮服务部、上海市宝山区张凯小吃店、上海市宝山区琪迪小吃店、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慕芸餐饮店等6家网络餐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经查,上述6家网络餐饮单位存在使用马肉、猪肉(885573)等非驴肉原料加工成“驴肉火烧”“驴肉粉丝汤”等驴肉菜品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查获涉案食品约56公斤,涉案金额44.8万元。

6家餐饮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885406)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其中,5家餐饮单位因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涉案金额达到入刑标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同时,对另1家未构成犯罪的餐饮单位予以立案查处。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指出,本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各大餐饮单位及入网经营者,诚实守信是餐饮经营的立身之本,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属于食品安全(885406)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为,一旦涉案金额达到入刑标准,更是会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高压线”。

未取得经营许可却篡改信息

而在“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云祥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络食品经营中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案”中,2026年4月28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局交办的“幽灵店铺”线索后,对上海云祥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巡查及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系肉类生鲜食品销售经营者,因未取得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经营许可项目,无法通过电商平台资质审核,其平台店铺内现制现售糕点类商品被下架并禁止编辑、销售。为恢复上架经营,当事人联系陈某,由陈某通过技术手段变造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主体业态信息篡改为“食品冷加工糕点制售”,后上传至网络平台并通过审核,用于经营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情形,涉嫌构成买卖、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指出,该案对当事人涉嫌买卖、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予以移送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警示广大入网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合法经营,不得通过变造资质、虚构信息等方式规避监管。需牢固树立合规经营底线,确保许可资质真实有效、线上线下信息一致。

此外,“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朵颐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驰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884126)经营者加工制作及虚假宣传案”“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汇区敬东餐厅擅自变更餐厅布局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浦洱山茶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等典型案例一并向社会公布。

头图: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查办本市6家网络餐饮单位肉制品(884123)掺假掺杂系列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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