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物质基础、空间载体和能量来源。
6月25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并解读湖北省《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并回答记者提问。
《若干措施》聚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优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完善用地审批管理机制、及时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分类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五个方面,推出了18条硬核举措,坚持保护与保障并重、改革与服务并行,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拓空间、提效能、强支撑。
据悉,湖北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抓手稳空间底盘,通过“精准落图”“示意落图”“清单落图”三类方式,统筹“十五五”重点项目空间需求。目前,已将1801个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9446个市级重点项目纳入“一张图”,同时,以提前发放土地“门票”方式为重大项目落地按下“加速键”。
“组合拳”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当前,湖北上下牢记殷殷嘱托,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推进“十五五”规划落地实施,重大项目集中落地、产业升级加速推进、民生事业持续夯实,这些都对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若干措施》从五个方面提出18条举措,将自然资源领域政策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动能,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撑。
强化规划引领,从源头统筹空间布局。在严守“三区三线”底线前提下,结合年度体检评估科学实施规划动态维护,让规划更好适配发展节奏。探索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对纳入清单、精准落位的省级及以上单独选址项目,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即可出具规划许可意见作为先行用地依据。
优化要素配置,向存量要空间要效益。在要素配置上坚持“总量管控、存量挖潜”,让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为规划期总量管控、省级统筹使用;实行用地指标过渡期预支政策,保障当前项目落地。强化新增建设用地用途精准管控,优先保障重大项目与民生事业建设,把宝贵的资源精准投向发展最急需的领域。
深化审批改革,全方位提升服务效能。以“减环节、减材料、降成本”为核心,在审批环节做减法,集中解决“多头跑、重复评、材料多”等痛点。全面推行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实行联合审查、信息共享、成果互认;鼓励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生态保护红线论证等事项,整合为一次综合论证、一次专家评审,解决分头办理、重复论证问题;取消用地报批阶段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切实减轻报批负担。
弹性灵活保障,推动重点项目快落地。针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883436)长、施工变数多的特点,推出定制化保障措施。允许重大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用地范围,简化报批程序。对国家和省级重点能源(850101)、交通、水利(885572)等项目,支持匹配项目实际工期,不同施工标段接续使用临时用地。推行灵活报批模式,单独选址项目可分期报批,线性工程可按市、县分段报批,大中型水利(885572)水电工程枢纽区与淹没区可分别组卷报批,实现“成熟一块、报批一块、开工一块”。
分类精准施策,支撑特色产业发展。兼顾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不搞“一刀切”,分类保障多元用地需求。矿产勘查、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使用临时用地,每期最长5年,累计期限与矿业权有效期匹配;采矿项目可结合开采进度分期办理用地手续,解决用地周期(883436)与开采周期(883436)不匹配的问题。
强化用地用林要素统筹保障
《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力度。
近年来,湖北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十四五”以来,全省盘活低效闲置土地约60万亩,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累计下降25.1%,居全国前列;武汉市东西湖区等13个县(市)被自然资源部认定为全国首届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武汉、宜昌等地相关做法入选自然资源部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为全国节约集约用地贡献了“湖北智慧”。
为进一步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力度,近期,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存量土地处置工作指引,系统梳理存量土地盘活政策依据与处置路径,力求不断提升存量土地处置工作的规范性。
《若干措施》中,还对“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细化了具体的实施路径,进一步强化了用地用林要素统筹保障。结合新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正在实施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850102)作,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实施路径。
明确了自然保护区“两区”管理新模式。新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将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优化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两区模式”。对此,《若干措施》明确,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批复前,原核心区、缓冲区按核心保护区管理,实验区按一般控制区管理,解决了法规与现状衔接问题。
明确了启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若干措施》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可作为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用地用林要素配置的依据,即可以依据上报成果开展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
明确了线性基础设施生态无害化穿越核心保护区的政策。《若干措施》明确了“在保障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允许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从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重点做好政策宣贯培训、强化要素保障体系、加强督导评估三项工作,以健全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工作机制,服务重大项目尽快落地,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