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近期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检查结果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负责人离职不补、安全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
培训记录公然造假……
暴露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真空”状态
案例一
近日,执法支队坪山大队联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对辖区货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6月9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变*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营普通货运,名下有21辆货运车辆及21名从业人员。该公司因人员调整,此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离职,未按规定配备负责人。
6月23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黄某未经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理结果1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深圳市变*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限期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理结果2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深圳市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限期考核合格。
案例二
今年3月,执法支队南山大队依据外市公安交管部门协查来函,对深圳市逸*有限公司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深圳市逸*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主营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该公司员工李某于3月在外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全面核查事故背后的企业安全管理隐患,执法人员重点对李某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台账资料进行细致核查,并对公司被授权委托人、专职安全员邓某开展专项询问调查。
经询问,邓某表示公司已按规定完成对司机李某的岗前安全培训,理论、实操培训各开展三四天,每日培训时长为2学时。但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核查李某《驾驶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后,发现书面记录与当事人口述内容严重不符。台账资料显示,李某仅接受1天理论培训,配套实操培训时长为7天,累计培训8天,且每日培训学时为8学时,数据存在明显出入。
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其提供李某上岗前安全培训的影像佐证资料,邓某依旧以“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为由,未能出示任何有效培训影像记录。
为进一步深挖企业安全管理漏洞,执法人员对该公司202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开展全面复盘检查。经查,该公司2月、3月、4月、11月、12月的《司机安全会议记录》存档照片中,参训人员衣着高度统一,不符合不同时段会议的场景特征;同时,对应时段《安全培训签到表》存在员工签名位置互换、集中补签等明显造假痕迹。
经核实取证,邓某承认,公司安全培训及会议均由其本人牵头组织,2025年度并未按要求每月召开司机安全会议,全年实际仅召开五六次安全会议,现存的会议记录、现场照片、员工签到表均为后期补做、伪造,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深圳市逸*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