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制定金融法是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我国金融领域首部“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标志着金融法治正从“分业立法”迈入“统领立法”的新阶段,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筑牢法治基石。
草案有哪些亮点?又将如何破解当前金融领域的突出难题?
管总的“1”登场,重塑金融法律体系
金融法治是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截至2025年底,金融业总资产已超过550万亿元,建成全球最大银行体系和第二大保险、资本市场。然而,与高速发展相比,金融法治建设一度相对滞后。现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单行法律,大多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面对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和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催生的新业态,逐渐显露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并存的短板。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经济转型和金融转型要求金融体系优化和金融制度创新。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深化,与国际金融市场深度联结,外部金融风险输入压力不断加大。新兴技术快速迭代,也对金融法治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以法治保障金融市场良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在市场、秩序靠法治。”
制定金融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制定金融法作出部署。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
草案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确立为金融工作的方向性总体要求,明确“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草案明确,在金融法律体系中,金融法定位为“1”,发挥指导、统领、规范作用。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法律“N”以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X”,需与“1”确定的基本规定对标对表、立修并重,具体规范各领域的金融活动,“1+N+X”共同构建科学完备统一的金融法律体系。
直面痛点,七项制度设计靶向发力
司法部部长贺荣受国务院委托在会议上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草案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草案共11章95条。金融法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法治难题和短板弱项,特别是近年来重大金融风险案例所暴露出的法律层面突出问题,注重从原则、理念、职责、授权、罚则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针对金融领域党的领导虚化弱化的问题,草案明确建立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高效权威的金融工作领导体制。
二是落实监管全覆盖要求。针对金融监管覆盖不全、协同不够、能力不足、问责不实等突出问题,草案明确推动建设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监管责任分工体系,强化金融监管协作。全面强化“五大监管”,丰富监管授权及相应工具箱,强化监管履职保障和监管问责。
三是严格准入关口。草案提出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准入管理,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的规范管理。
四是规范股东、高管等“关键少数”行为。草案落实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必要隔离原则,严格股东资质,强化公司治理,规范董事、高管行为及任职管理,严防金融风险滋生和蔓延。
五是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为了破解金融风险处置“一事一议”、处置措施授权不够和处置资源不足等问题,草案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长效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原则,明确各方处置责任和义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六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草案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改善金融供给,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在有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金融自身高质量发展。
七是进一步提高法律威慑力。草案进一步健全民事、行政、刑事立体追责体系,明确行政处罚措施种类,提高金融违法违规成本。完善处罚原则、尺度和标准,重点解决金融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足等突出问题。
多法并进,法治护航金融强国建设
除金融法草案外,相关重点立法项目正同步推进,多法并进、协同发力的立法格局正在加速形成。
金融稳定法草案已于2024年6月完成二次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12月提请首次审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丁向群表示,将以健全法制为基础,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修订,监管要切实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确保全覆盖、无例外。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也表示,正在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工作,拟进一步健全宏观审慎制度框架。
草案的制定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围绕金融法的基本定位这一核心命题,专家学者从不同维度展开深入研讨。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强力提出,实现金融法体系协同需从纵向、横向、内外、动态四个维度发力。纵向层面,金融法作为“1”要定基准、划底线,单行法“N”要补细节、强专业,配套规则“X”则重落地、强执行;横向层面,需推动公私法融合与监管部门协同,以中央金融委员会为最高协调机构,建立法定协调机制。
在第四届金融法治前沿论坛暨“制定金融法的核心命题与规则创新”学术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提出金融法定位的三个层面。
首先,金融法不仅是跨部门的领域法,更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不是要替代单行法,而是确立宗旨。其次,金融法不仅是管理法,更是发展法——草案管理色彩不宜过重,监管要适度,在规范中促发展、在发展中防风险。第三,金融法不仅是国内法,更是涉外公法——作为国内法,需体现安全和监管,明确金融“五篇大文章”、央地关系、资源配置等内容,明确事权划分;作为涉外公法,需关注制度型开放,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将其转化为制度性原则,同时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增强话语权。
金融法的制定是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从公开征求意见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每一步都承载着社会各界的广泛期待。目前,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后续还将经历多轮修改完善。这部法律的最终出台,将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