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以物抵债”现状与风险透视

2026-07-06 15:30:04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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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工程款“以物抵债”案例密集涌现,涉及建筑、地产、家居等多个行业。抵债物既包括传统实物(如酒水等),也更多向住宅、商业房产乃至大宗不动产组合扩展。本报告基于近期公开案例及相关司法实践,从模式类型、区域分布、法律风险等多个维度进行梳理分析。

一、抵债物类型分化:实物抵债与房产抵债并行

从近期案例看,以物抵债的标的物呈现明显分化:一类为快消品(白酒(881273)、红酒、茶叶),多出现在中小额执行案件中;另一类为不动产(住宅、商业房产、商墅),集中于大额工程款纠纷,且单笔金额通常在千万元以上。

观察上表可以发现以下特征:其一,上市公司及大型国企在“以房抵债”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美芝股份、远大智能、实达集团等,其债务人多为大型建筑企业或地方城投平台,表明工程款回收压力正沿产业链向上游传导;其二,云南、新疆等西部省份集中出现大宗不动产抵债案例,这与当地房地产(881153)市场流动性偏弱、司法拍卖流拍率高直接相关。

二、房产抵债的司法动因:破解“流拍—变现难”僵局

不动产以物抵债之所以频繁发生,核心在于司法拍卖环节的“二次流拍”困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经两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以保留价接受抵债。在芒市案例中,40套房产在二次流拍后直接以2800余万元抵债;保山案例中,126宗不动产同样因流拍进入抵债程序。

这一机制实质上将“资产变现难”的风险从被执行人转移至债权人。债权人被动持有不动产,面临后续处置周期(883436)长、持有成本高(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市场波动等风险。客观而言,抵债房产并非优质资产,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881153)供应偏多的情况下。尽管如此,这至少也是一个无奈之下的备选项。

三、“工抵房”模式的权利冲突与顺位规则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抵房”(以房抵工程款)是主要表现形式。其法律效力需区分两种时点: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抵债协议,可能因触碰“流质条款”(通俗来说,就是还没到还钱日子,就先说好“还不上就用抵押物直接顶账”)红线而被认定无效;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协议,则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但需审查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实践中,当“工抵房”涉及已售商品房时,权利顺位规则如下:购房消费(883434)者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这意味着,若抵债房产已售予消费(883434)者并完成网签,施工方即使持有抵债协议,也无法对抗购房人的交付请求权。与此相对应,在未涉及消费(883434)者购房的情形下,2025年7月实施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进一步明确,承包人在查封前行使优先权并与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折价协议,且抵债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的,可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债权的强制执行。

四、风险提示:流动性与隐性成本不可忽视

对于接受以房抵债的债权人而言,以下风险值得关注:

1.流动性风险

不动产处置周期(883436)通常以年计,在三四线城市尤为突出,市场下行时折价抛售压力更大。有案例显示,债权人以数亿元接手抵债资产后,经过较长时间仅实现极低比例的变现,变现率不足2%。若债权人急需资金周转,将面临资产难以快速变现、资金长期占用的被动局面,甚至被迫以更低价格转让债权或资产。

2.税费承担

以不动产抵债视同产权转移,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项税费。若协议未明确税费承担方,税务机关通常要求卖方税费缴清后方可办理过户,债权人可能被迫先行垫付。实践中,综合税负可达抵债金额的20%-50%,若未提前测算,将严重侵蚀抵债价值。

3.物权变动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通俗说,房子没过户到你名下,法律上就还不算你的。债权人签订抵债协议后仅享有债权请求权,相当于手里只有一张“欠条”或“承诺函”,而没有真正的产权。未完成过户登记前,若发包人将房产另售予善意第三人、另设抵押权或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债权人将无法对抗。届时即便起诉,也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官司赢了,但房子已经被别人拿走或拍卖了,最终可能“房财两空”。因此,签了抵债协议只是第一步,办完过户才算真正落袋为安。

五、小结:需强化抵债资产的评估

“以物抵债”在工程款清欠中扮演着“最后一道防线”的角色。短期来看,它帮助部分企业将账面债权转化为可处置资产,缓解了现金流压力;但从长期看,大量不动产被债权人被动持有,若无法高效处置,可能演变为新的资产负债表负担。建议债权企业在接受抵债方案前,重点评估抵债资产的区位流动性、权属清晰度及综合持有成本,而非单纯关注评估价值与账面债务的匹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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