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罗江发布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新规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伤保险四大法定权益,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筑牢维权屏障。
新规明确了两类受保护人群: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接受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二是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弹性延迟退休人员在延迟退休期间,按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加班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加班的须按劳动法标准计发加班费:工作日延时加班按150%支付,休息日加班不安排补休按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
劳动安全保护方面,单位须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或危险作业,并须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新规最大的突破在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此前用工单位以“超龄不算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工伤的行为,新规施行后将被视为违法。
对于社保缴费问题,养老保险未缴满最低年限的,可个人自行续缴职工养老保险,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单位也可承担部分保费;已正常领取退休金的,原有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个人身份续缴,协商后单位可协助缴纳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失业保险方面,超龄前缴过失业保险费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原权利予以保留,但超龄工作期间不再缴费。
发生工资、工伤等核心权益纠纷时,劳动者可申请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维权渠道与普通劳动者完全一致;社保缴纳等其他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业拖欠工资或不付加班费的,人社部门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监察;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原文:我国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章7月1日施行|十问十答速收藏(来源:罗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