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4”铁律

2026-07-07 18:03:28
来源:铜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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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小讲堂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4”铁律

— 2026—

何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4”铁律?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分别

明确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个不得”

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遵守的法律底线

也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4”铁律!

赶紧往下看~

01

《统计法》

“4个不得”

第十一条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02

《实施条例》

“4个不得”

第二条

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统计资料的调查。

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

第五条

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第六条

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这“8个不得”

大家都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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