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小讲堂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4”铁律
— 2026—
何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4”铁律?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分别
明确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个不得”
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遵守的法律底线
也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4+4”铁律!
赶紧往下看~
01
《统计法》
“4个不得”
第十一条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02
《实施条例》
“4个不得”
第二条
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统计资料的调查。
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
第五条
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第六条
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这“8个不得”
大家都记住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