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十四条“红线”!河南就融资租赁监管新规征求意见

2026-07-09 15: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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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就《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21日。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二)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准入引入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允许被执法部门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账外经营,或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融入资金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七)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低值高买,或通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等业务充当银行“资金通道”;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或以构筑物为租赁物与地方平台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相关项目。

(九)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十)开展租赁物无法脱离主体实现所有权转移、无法单独产生效益的融资租赁业务(主体及其附属物共同作为租赁物的除外);

(十一)借发放融资租赁款之机,强制、误导或过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第三方担保、保险、评估和公证等服务而收取费用;

(十二)以威胁、恐吓、要挟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讨债、处置租赁物;

(十三)投资入股参与融资租赁业务无关的行业(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经营性租赁、保理、供应链及投租联动类的除外);

(十四)开展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附:《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责编:刘安琪|审核:李震|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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