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明确三类情形被列入“严重失信”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并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定》印发是金融监管总局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同时,《规定》包含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
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核实期限等。
明确三类情形列入“严重失信”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规定》还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
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
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明确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本次《规定》除了划定严重失信名单范围,还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并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
《规定》指出,一是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包括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二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
三是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