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以来全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64起 涉及这些品牌

2026-07-14 19: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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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今年5月1日以来,全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64起,未发生室内及亡人火灾。从起火原因看,电池故障51起,车辆线路故障8起,充电器线路故障1起,另有4起正在调查中。 2、值得注意的是,仍有居民违规充电、购买二手电池或擅自改装电池。起火电动车品牌涉及绿源、小刀、台铃、九号等。起火电池品牌涉及小哈换电、超威、星恒、雅迪等。 3、快递外卖行业发生火灾7起,其中6起为行驶状态中起火。违规停放、充电的法律责任也在文中有所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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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锂电池--
火电--
顺丰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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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以来

全市共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64起

未发生室内及亡人火灾

从起火原因看:电池故障51起,车辆线路故障8起,充电器线路故障1起,另有4起正在调查中。

值得注意的是,仍有居民违规充电、购买二手电池或擅自改装电池。

5月20日早7时许,西城区长椿街西里一辆停放在单元楼门前违规“飞线”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起火原因为车辆线路故障。

5月25日凌晨3时许,丰台区苗圃东里小区一辆室外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火灾原因为电池故障。经调查,该电动车及电池系车主在微信群购买的老旧电动车及电池,购买使用前对电池型号、品牌等基本情况也不清楚,使用不久便发生了火灾事故。

6月8日19时许,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附近一辆路边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火灾原因为电池故障。火灾发生时,起火车辆座桶和踏板下方装有2块48V的锂电池(884309),系当事人擅自改装。

从起火状态看:行驶中24起,充电中13起,停放起火27起。

5月7日早6时许,亦庄开发区荣昌东街上一辆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起火,附近的京城机电大厦安保值班人员发现后,使用灭火器协助车主将明火扑灭。经调查,火灾原因为电池故障,涉事车辆系车主从个人手中购买的二手车,未对老化电池进行更换。

火电(884146)动车品牌涉及:绿源、小刀、台铃、九号等。起火电(884146)池品牌涉及:小哈换电、超威、星恒、雅迪等。

此外,快递外卖行业发生火灾7起,其中6起为行驶状态中起火。6月2日10时32分,朝阳区霄云路附近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车主为顺丰同城(HK9699)快递骑手,起火时处于接单状态中。火灾原因系电池故障,电池品牌为星光(原装),经调查,其电池未进行自检贴标。

近期本市降雨增多,市民切不可因为避雨等原因推电动自行车及携带电池进楼入户,在雨水浸泡或涉水后,更易引发电池短路、电机损坏等问题,发生火灾的风险大大增加。

一旦起火,会引发爆燃,产生大量有毒浓烟,且燃烧速度极快,居民很难自行扑救,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如果在室内或楼道等封闭空间起火,高温毒烟会迅速切断逃生通道,造成群死群伤,切勿因一时之便,追悔莫及。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不管是在充电还是静置状态下都存在爆炸风险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在指定的

电动自行车棚、电池充电柜内进行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居民住宅区、单位工作生活区等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和充电。

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停放、放置以及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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