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
事关公共安全
容不得半点马虎
然而
总有个别企业和司机心存侥幸
铤而走险无证运输
或图省事省略关键环节
案例一
7月21日,执法支队宝安大队根据市民反映线索,前往凤凰社区兴业一路附近进行核查。在此期间,一辆货车驶进执法人员的视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经验判断,此车很可能装载了危险货物,便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经查,该车装载的货物有液化石油气13瓶,每瓶14.8公斤,都是气体,司机表示该趟运输是其公司安排的,当日在*燃气站装载运往凤凰兴业一路。
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安排此趟运输的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车辆采取扣押30天的强制措施,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后续将对涉事公司进行补充调查,并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二
近日,执法支队深汕大队在深汕大道沿线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期间,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豫K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规运输电池货物,随即对车辆及驾驶员开展调查。
经查,该车为驾驶员梁某个人所有。梁某表示,当日从深汕某公司承接到这一单电池包运输业务,打算从深汕特别合作区*园区运送50托电池包至陆河县*园区,此次运输费约为1000元,属于个人经营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检测机构,依法对车载货物进行取样送检,并对剩余危险货物进行转运。
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梁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初步认为司机梁某涉嫌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三
近日,执法支队港航大队在南山区赤湾集装箱码头开展执法检查。在此期间,执法人员发现一辆粤T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场还柜作业。
经查,该车从南山区集*储运公司到赤湾集装箱码头还柜作业,车辆装载9类UN3556危险货物,车辆有道路运输证,处于经营状态,该车经营者为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此趟运输行为是受公司指派。但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车本趟运输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后续,执法人员对广东*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补充调查,该司受托人刘某确认了当日因路程较近、图省事,就没有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