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开展 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答记者问中性

2026-07-24 15: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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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日前,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885555))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有300多种。2016年环境保护税立法时,由于当时监测核算能力不足,仅对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挥发性有机物(如苯、甲苯、甲醛)征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未纳入征税范围。

近年来,我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产品标准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趋完善,为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为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试点将环境保护税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直接挂钩,“多排多缴、少排少缴”,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让绿色生产真正成为企业的“加分项”与“硬优势”,引导企业实施源头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收集治理,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深度治理,支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回应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和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二、为什么要分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多,涉及的工艺环节也多,排放量计算较为复杂。为平稳推进试点工作,我们结合不同行业企业排放规模、环保监管要求、征管条件等情况,分两步推开试点,先在“印刷”、“化学原料(881108)化学制品(881109)制造”、“石油、煤炭(850105)及其他燃料加工”、“医药制造”、“炼铁、炼钢”、“通用设备(881117)制造”、“专用设备(881118)制造”、“汽车制造”等八个行业开展试点,这八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下一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评估试点效果,适时在其他行业全面推开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三、为什么将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设置为每污染当量8—12元?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实行每污染当量1.2—12元的幅度税额。目前,已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般性粉尘、烟尘等),以烟囱排放等有组织排放方式为主。而挥发性有机物以敞开液面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方式为主,涉及的产排污环节多,需要实施“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综合管理,治理难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特点和治理要求,《办法》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内,将挥发性有机物的税额幅度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四、为什么将挥发性有机物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挥发性有机物不是一种单一的污染物,而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目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已有300多种。在现阶段工作中通常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整体监测、核算和管控,若按单项物质分别征税,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将面临无法精准获取排放数据、无法确认申报数据准确性等难题。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整体综合治理的要求,并考虑技术必要性和经济可行性,《办法》不区分单项物质,将挥发性有机物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征税。对于已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具有毒性或恶臭的苯、甲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仍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作为单项物质征税,其排放量在整体计算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应税排放量时予以扣除。

五、《办法》规定了哪些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方法?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主要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抽样测算等。相对于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以无组织排放为主,涉及排放源项较多,其排放量的计算更为复杂。为更加全面准确计算排放量,《办法》采用列明排放源项清单的方式,对不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比如,对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采用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对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对其他排放源项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试点将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有利于全方位推动纳税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下一步,生态环境部还将明确具体计算方法,对排放源项逐一规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排放量计算方法,并分级分类给出各类设施的废气收集、去除效率,支撑挥发性有机物高效精准核算,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管能力。

六、为什么按照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给予税收优惠?

答: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是为了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引导企业精准治污而建立的分级管理制度,基于国家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对企业的装备工艺、污染治理、无组织排放管控、环境管理等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评价,其中A级指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B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于已纳入征收范围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减按应纳税额的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由于挥发性有机物以无组织排放为主,仅关注排放口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远远不够,反而容易影响企业提高废气收集效率的积极性。《办法》结合环境绩效分级管理要求,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和B级的纳税人,分别减按应纳税额的50%和75%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上述规定与基于排放浓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幅度持平,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环保绩效水平。

七、为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平稳实施,下一步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生态环境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各排放源项排放量具体计算方法,分级分类给出各类设施的废气收集、去除效率。同时,税务总局还将牵头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

二是做好宣传培训。各级税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和辅导,为纳税人提供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各级税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持续加大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及时共享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涉税信息,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

四是优化征管系统。税务总局将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征管需要,组织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系统改造升级,持续推进纳税申报的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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