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首批纳入征收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印刷业;石油、煤炭(850105)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881108)和化学制品(881109)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881117)制造业;专用设备(881118)制造业;汽车制造业。上述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结合试点情况,适时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的其他行业全面纳入征收试点范围。
政策解读
发挥“经济杆杠”作用,让绿色生产成为企业“硬优势”
——我国将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税试点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化学原料(881108)和化学制品(881109)制造,石油、煤炭(850105)及其他燃料加工,医药制造,炼铁、炼钢,通用设备(881117)制造,专用设备(881118)制造,汽车制造等8个行业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
三部门相关司负责人表示,本次试点旨在引导企业实施源头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收集治理,支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回应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和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试点工作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扩大征税范围、加大污染减排调控力度的改革需要,有利于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进而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表示。
据悉,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885555))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有300多种,2016年环境保护税立法时,由于当时监测核算能力不足,仅对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挥发性有机物征税。
在许文看来,近年来,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产品标准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成熟度也在不断提升,特别是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技术,以及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技术逐步成熟,为试点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再加上整个行业和相关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在持续增强,业界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具有普遍共识和政策预期,这也有利于试点工作的推行。
在税额标准设置上,《办法》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内,将挥发性有机物的税额幅度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结合环境绩效分级管理要求,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和B级的纳税人,分别减按应纳税额的50%和75%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
业内人士分析,本次试点将环境保护税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直接挂钩,“多排多缴、少排少缴”,并按照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给予税收优惠,旨在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经济杠杆”作用,撬动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深度治理。
许文表示,一方面,将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纳入征收范围,并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税额幅度下限,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针对纳税人少报、虚报等违规行为实行调整应税排放量的惩罚性措施,有助于形成对企业的刚性约束。另一方面,制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挥发性有机物需要进行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综合管理的特点,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环保绩效水平。
“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协同发力,将进一步激励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空气质量持续向优,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许文说。
三部门相关司负责人表示,此次纳入试点的8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下一步,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评估试点效果,适时在其他行业全面推开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据悉,为确保试点平稳实施,三部门还将发布各排放源项排放量具体计算办法,分级分类给出各类设施的废气收集、去除效率。税务总局还将牵头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