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肽生物拟港股IPO 证监会要求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026-07-24 19:53:54
来源:智通财经
分享
AIME

问财摘要

1、中国证监会要求质肽生物补充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当按照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 2、此外,证监会要求质肽生物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合理性、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公司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等。 3、质肽生物是一家临近商业化阶段的生物制药公司,核心产品佐维格鲁肽(ZT002)正在中国开展针对肥胖症的III期临床试验。
免责声明 内容由AI生成

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6年7月13日——2026年7月24日)。证监会要求质肽生物补充说明持股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当按照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据港交所4月24日披露,质肽生物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书,联席保荐人为杰富瑞、华泰国际。

此外,证监会要求质肽生物补充说明以下事项,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补充说明张旭家与翟鹏、张媛媛及Ning Wu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仅认定张旭家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1)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合理性,不同股东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2)就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说明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说明:(1)公司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并结合专利使用情况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版)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2)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研发生产是否涉及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说明公司境外子公司的业务内容,设立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招股书显示,质肽生物是一家临近商业化阶段的生物制药公司,已构建了多元化的产品组合,涵盖每月注射剂、口服多肽疗法及多靶点疗法,以满足全球肥胖症及其他代谢性疾病人群日益个性化的治疗需求。核心产品佐维格鲁肽(ZT002)是一款具备首个上市及同类最佳潜力的每月一次给药GLP1受体激动剂(GLP1RA)多肽注射剂。该产品目前正在中国开展针对肥胖症的III期临床试验(HORIZON-1),其II期试验已展现出良好的耐受性和具有竞争力的减重疗效。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违法和不良信息涉企侵权举报涉算法推荐举报专区涉青少年不良信息举报专区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