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以案说法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测、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中性

2026-07-24 2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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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布两个特种设备安全案例。案例一中,电梯检测机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测,被罚款11.5万元。案例二中,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被罚款4.8万元。 2、市场监管厅提示,检验检测项目不能“挑着做”,设备“上岗”先要“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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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为强化警示教育,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将以案说法,对典型案例进行解析。本期聚焦电梯检测机构违规检测和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两个高频问题,为您围绕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核心教训等逐一讲解。

案例一丨电梯检测机构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测

PART 01

案件事实

2026年5月8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单位在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12部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填写为“无此项”,电梯检测单位为华恺智联电(UMC)梯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华恺智联电(UMC)梯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市监特令〔2026〕第18号),责令其补做“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并重新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

PART02

法律依据

本案中,涉事公司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附件A“电梯自行检测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第A1.3.12条中“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要求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规定,对12部电梯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PART03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对华恺智联电(UMC)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万元、对报告审核人员罚款1万元、对4名检测人员各罚款0.5万元(合计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PART04

核心教训

电梯检测是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绝非可有可无的“选做题”。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形同虚设,审核、批准环节必须层层把关。企业漏检、检测漏项,最终都要为违法违规行为买单。

案例二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

PART 01

案件事实

2026年5月12日,宁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瑞森(宁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用的1条卸料管,工作压力为0.22MPa,介质为硝酸,管径为DN50,属于压力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

PART02

法律依据

本案中,涉事公司在用的压力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PART03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宁东市场监管局向涉事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压力管道、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PART04

核心教训

“临时用用”不是免检牌,硝酸介质具有强腐蚀性,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任何一条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参数的压力管道,无论长短、用途,都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经过监督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后才能投入使用。按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规定,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要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市场监管提示

检验检测项目不能“挑着做”

安全技术规范所列的每一项检验检测内容,都是基于事故教训和科学论证设定的安全底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技术力量,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做到项项落实,报告上的每一个“无此项”都应有充分、合法的依据,绝不能为降低成本、压缩时间而擅自删减。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安全保障属性,增强社会安全责任感,要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彰显企业价值。

设备“上岗”先要“持证”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叉车、电梯等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新装的”“临时的”“就在厂里用”都不是绕过检验的理由,未经检验投入使用就是违法。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引以为戒,依法依规检验检测和使用特种设备,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供稿丨特设处

编辑、发布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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