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工作。
首批纳入征收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印刷业;石油、煤炭(850105)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881108)和化学制品(881109)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881117)制造业;专用设备(881118)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结合试点情况,适时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的其他行业全面纳入征收试点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